“经国序民,正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优越性,形成中国特色审判制度的国际话语体系,树立审判制度自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
一、系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优越性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紧迫任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引导全党全社会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坚定制度自信。”根据全会这一要求,全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理论研究,系统总结改革开放几十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引导全党全社会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坚定中国审判制度自信,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紧迫任务。
(一)中国审判制度优势显著但共识仍需凝聚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审判制度建设,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坚持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导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和审判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推行立案登记制度,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建立“分调裁审”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源治理、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实现诉讼便捷高效。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政案件调解、和解制度,实现案件快慢分道,高效审理。强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立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等,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创新少年家事审判模式,促进少家审判融合发展,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充分保障人权。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制度,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建立重大案件“三同步”机制,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工作的同步推进。推行网上办案、网上开庭、网上送达,依托信息化建设,实现审判现代化。推行司法公开制度,建成四大公开平台,全面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推行司法责任制,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建立法官遴选、培训、教育机制,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审判权规范运行制度,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开展司法巡查,确保监督有力。健全完善重大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实行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制度,建立法官会议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建立巡回审判制度,破除地方保护,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公正审理。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推行源头治理、重心下移、终结化解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律师代理申诉,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等等。
我国法治建设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成就巨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的审判制度和审判体系在世界范围内是先进的。但目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优越性的广泛共识仍需凝聚。一是部分民众对审判制度的优越性缺乏认知。这主要因为我们是在西强我弱的国际格局下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刻面临着西方思想文化的冲击和影响。香港“反修例”风波,从侧面反映出香港的部分青年不了解内地,也不了解内地政治制度与审判制度的优越性。二是一些法律人士受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看不到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政治逻辑和民族价值,总拿西方标准衡量我国审判制度,表现出严重的不自信。
(二)西方审判制度不具有普世性但却误导他人
现代审判制度起源于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摧毁中世纪宗教法庭和世俗法庭的蒙昧主义和野蛮残酷的审判制度基础上,充分吸纳自然法精神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先进性,但并非像他们所宣扬的那样“完美无瑕”。我们要透过它的虚伪外表看到真实面目。一是具有欺骗性。西方对外鼓吹“司法独立”,但他们心里比我们更清楚,司法历来都具有明确的政治导向。特别是一些西方大国,其政治、司法制度中的“利益声明”“长臂管辖”等等,都是借助司法的形式为政治服务的。有的国家总统一上台,为了保障其政治法令的顺利通过,专门提名具有相同政治倾向的人出任大法官。二是具有机械性。西方大肆宣扬公平正义,其陪审团制度、诉辩交易、米兰达规则等等,看似光鲜无比,但却使神圣的审判变成了实质的文字游戏和神秘主义,造成大量的实体不公。三是具有虚伪性。西方司法从来就是为资本家及其精英阶层服务的,是典型的富人游戏,且审判效率极其低下的。一些西方法院每年积压大量案件,根本审不出去。另外,西方大肆宣扬“保障人权”,但从孟晚舟案到章莹颖案,我们看不到人权的影子。
尽管西方审判制度有诸多弊端,但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大肆输出西方价值观,在意识形态领域加紧对我渗透、破坏、颠覆,借司法个案恶意炒作抹黑中国司法,用西方标准误导世界,而对我国司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却“选择性失聪”,致使部分人误认为西方的审判模式才是最先进的。
鉴于此,我们应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系统总结我国审判制度优势,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引导世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优越性,提升我国审判制度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二、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显著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汲取中华民族传统价值理念,在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长期实践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现代审判和裁判制度及保障性机制的总称。这种现代审判制度既充足了法治的普遍性要求,也蕴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性要求,是正义之治、规则之治在审判领域的集中体现,与西方国家审判制度比较,具有显著优势。
(一)党的领导的显著优势
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制度,以最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最能彻底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审判制度。党的领导,是我国审判制度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实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根本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也是我国审判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上,个别人故意诘问“党大还是法大”,宣扬“三权分立”,企图把中国引向全盘西化的邪路。这种诘问存在三种理论谬误:一是割裂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纵观古今中外,司法历来都具有明确的政治导向,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政治制度的所谓纯粹的司法。二是误将党的领导混同为党代替司法裁判。党的领导,是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绝不能将党的领导错误地理解为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三是误将“三权分立”认定为法治社会的唯一标志。法治是一个实践概念,法治的核心要义不在于形式“分治”,而在于法的实施。在保障法的实施上,“三权分立”只是其中一种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比西方审判制度更具优势,必须跳出被西方“普世价值”误导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