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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系列评论之一
治理校园欺凌关键要靠“法治”
熊丙奇
//m.auribault.com 2016-05-11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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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本属于法律问题的欺凌事件,作为内部问题进行处理,结果是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也让欺凌者的气焰更加嚣张。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分析我国近年来接连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都与具体学校不落实依法治校有关。首先,学校在日常的教育中,就缺乏对学生的法治和规则教育。

  其次,在执行校规时,学校没有严谨的追究责任、保护学生权利的程序。当前,在中小学校园,如何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是一件令老师头疼的事。老师们担心批评、惩戒学生“引火烧身”,被视为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于是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以及不良习惯,睁只眼闭只眼,“小恶”就这样慢慢在没有批评、矫正的环境下,变成了一些学生的恶习。

  事实上,国内很多学校批评、惩戒学生,往往直接由老师实施,这带来的问题是,老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批评、惩戒不一定严格按照校规。而学生也没有畅通的渠道去对老师的不合理惩戒进行申诉,这就把批评、惩戒,从学校教育行为,演变为师生间的冲突、矛盾与恩怨。合法、合理的惩戒,不应该由老师直接实施,而应该有规范的程序,学校里应该有专门的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满,还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再组成仲裁委员会,再次调查。这样的处理程序,不但严谨、规范,也是对学生最好的法治和规则教育。

  由于没有规范的处理学生违规、违纪的程序,当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学校的处理,很多时候也是人治,而非法治。经常可见的情形是,有的学校把学生打架斗殴作为校园丑闻加以掩盖,仅作内部处理,并不报警。其实应该明确教育、行政、法律的界限,属于教育问题的,通过教育方式进行教育处理,属于行政问题的,应由学校行政进行处理,而属于法律问题的,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把本属于法律问题的欺凌事件,作为内部问题进行处理,结果是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也让欺凌者的气焰更加嚣张。而且,在学校进行内部处理时,往往就由家长出面摆平,可以想象,惹事的学生,看到家长在自己惹事之后可以调动“资源”摆平,是家长去赔偿、道歉,而自己毫发无损,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反思吗?会不会更加有恃无恐?

  很多舆论呼吁社会、家庭共同参与校园欺凌的治理,这当然是正确的,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形成学校和家庭、社会的合力,但这其中,严格的依法治校是基础,离开了依法治校,社会和家庭的参与,也会被扭曲。有舆论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弱者保护不够,而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太宽容,因此需要修订这一法律,但眼下的问题是,一些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纳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就是修订了法律,法律的执行仍旧是大问题。

  早在2012年,教育部就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在这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行动中,应该对学校依法治校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只有学校推进依法治校,才能让治理校园欺凌起到长期的效果。(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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