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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创新筑基
李明德
//m.auribault.com 2016-04-2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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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具有很多环节的系统工程。要着力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我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其涉及的客体,尤其是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对于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就是在保护创新。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走了一条专业化审判的道路。从1993年开始,我国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受理有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到目前为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大约有410个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专业化的审理模式,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法院的审判水平,更好地解决相关的纠纷。

  为了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自设立以来,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例如法官员额制的推行,由院长和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大大提高损害赔偿的数额,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等等。按照《决定》,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这意味着,在2017年8月以后我们将迎来更多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将出现新的格局。

  也要看到,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例如,维权者取证难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难题。对此,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做了应对性的规定,大大减轻了权利人举证的义务,有利于商标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订草案中,也对这一举证方式做了规定。

  又如,维权成本高和赔偿低,是困扰全社会的一个难题。可以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其价值没有获得应有的承认。近年来,学术界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定价的问题。按此说法,法院在相关的判决中充分承认知识产权的价值,判决了数额较高的损害赔偿,才会引导市场主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北上广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年多的运行当中,已经在相关的判决中加大了损害赔偿的数额。有理由相信,继续加大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彰显司法定价的作用,将是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鲜明特征。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具有很多环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应当充分认识自己权利的价值,积极主张和维持权利,要求侵权者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其次是其他的市场主体,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和相关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是尊重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三则是在相关的纠纷解决中,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充分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给予权利人以应有的救济,包括判给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除此之外,还要着力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如此,才有可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有力促进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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