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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知识产权观念何以淡漠
沈海平
//m.auribault.com 2016-04-06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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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城影视基地内的山寨版“狮身人面像”建筑终被拆除。此事本来算不得一件新闻,因为事情发生在两年前。其时,该山寨狮身人面像亮相石家庄时即引起埃及文物部门的高度关注。由于施工单位未获得埃及方面的许可建造了这一复制品,遭到埃及文物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投诉。

  在中国人看来,山寨某个建筑物、文物、艺术品之类算不得什么大事,因为中国人一直这么干,如很多地方有山寨天安门、山寨白宫之类。美国白宫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埃及人干吗这么小气。

  与山寨行为最相类似的就是抄袭和盗版了。将别人作品中的文字表述、思想、设计等智力成果移花接木,挪移到自己作品中,伪装成自己的原创成果,这种现象在中国学术界、文艺界时有发生;至于盗版,将别人拥有版权的文字、艺术作品印刷、复制后拿去卖钱已经是小意思了。互联网时代,各种网络媒体未经原创者同意,将其文字、音频、视频等作品随意上传、转帖已属司空见惯。按理说,与山寨、抄袭违反的是道义的、学术的非正式规范不同,盗版已经违法了,但是面对大面积的盗版行为,著作权法似乎显得苍白无力,因为执法成本实在太高了。

  在现代社会,一切智力成果都天然地具有权利属性,具体说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西方社会一个伟大的制度创造。人们认为,正是因为有了知识产权制度,西方社会才取得了领先全球的经济、文化、科技成果。在当今中国,人们也已经接受和认同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然而它在更大程度上仍然是表面的制度移植,在更深的观念层面,人们对于产权都不太重视和尊重,何况知识产权。

  中国人向来缺乏知识产权观念是人所共知的。首先知识原创者就没有认为自己对于知识产品拥有一种权利。古代作品大多是不署名的,有的作品确实冠有人名,但却是假托圣人之言,真正的作者则隐而不见,如《黄帝内经》。作者创作的目的只是为寄情或传道,而非为求名或求财。其次,对于“侵权者”而言,知识似乎应该是无偿共享的。孔乙己认为偷书都不算偷,何况偷知识。抄袭者很少有像偷窃实体财物那样的耻辱感。

  中国人何以缺乏知识产权观念?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存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多种原因。从政治上说,权利的实现场域在市场而非官场,而在官僚集权的、缺乏市场发育的社会,权力的价值永远高于权利的价值,知识是为权力服务的,不可能有自身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幕僚为官员、现今社会秘书为领导,贡献智谋、捉刀代笔是天经地义的,幕僚、秘书不可能去伸张自己的权利。从经济上说,与普通的实体性产品不同,知识、思想这种产品被创造出来就是为了传播,而传播后的知识产品是很难被掌控的;相反,要盗取它则非常容易。经济学家巴泽尔认为,任何权利的有效性都取决于权利保护的成本。因为有成本,所以权利的保护都是不周延的,而缺乏保护的权利必然遗留在公共领域,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对任何社会而言,产权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巴泽尔说,“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都可以被放置在产权的框架里加以分析。”从宏观上说,产权代表了一种有序的交易秩序;从微观上说,产权则代表了个体的自由和创造力。在各类产权中,知识产权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社会要创新,要进步,就必须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尊重创造。这样既能实现财富的涌流,又利于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目前,中国正在建设创新型社会,推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要达成这一目标,构建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不二选择。(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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