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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沙一家公司对员工的不文明行为“重典治乱”,处罚规定极其严苛:员工就餐插队、留残渣在餐桌上、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在工作场合或公共场所吸烟达两次者,都要罚款2000元并解聘。
建立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使其符合工作纪律的要求,这是绝大多数企业和机构的惯例。但是,规章制度有宽有紧,它的边界在哪里?是不是思想越重视,规章制度就要越严厉?或者越是严厉的规章制度,就能取得越显著的效果?其实未必。万物有度,过犹不及。规章制度的制订,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管理者更不能越过法律自我授权;二要考虑现实可行性,如果规章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得到执行,哪怕条文再严格,也无法取得预期效果。
长期以来,传统的中国社会都具有宗法体制的传统。国是扩大的家,家是缩小的国。相应地,族长、家长在宗族和家庭中,具有类似于皇帝的绝对权力。宗族、家庭是小小的独立王国,可以制订适用于宗族、家庭之内的行为规范。“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个家规可不简单,它往往比国家法律更加严厉,不但可以使用暴力,动用私刑,甚至还可以剥夺宗族和家庭成员的生命。
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这种野蛮、残暴的宗法体制被废除,但它留在人们思想中的遗毒尚未完全肃清。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就是很多人都有“地盘情结”,把自己权力笼罩的范围视为自己的地盘。家长看待家庭,企业主看待企业,领导者看待自己领导的单位,不少人心里都存在这种意识——“我的地盘我做主”。
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大原则,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法律和制度保障,任何个人、组织都不能超越法律,随意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严格管理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公民做出有违法规政策的行为,对其处罚也要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并且由具备法定职责的机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做出处罚。长沙这家公司的规定,就存在诸多僭越法律的地方。员工虽然在具体的公司任职,但其劳动权益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公司不能随意解雇员工。公司并非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权力随意处罚员工。如果公司确因纪律需要对违纪员工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也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在建立内部纪律制度约束员工行为方面,也同样需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就是员工受到的处罚,必须与其过错性质相当、程度相当。比如说,如果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雇,但对于就餐插队、留残渣在餐桌这类公德问题,给予解雇的处罚就显然太重了。说到底,处罚不是目的,也不应成为唯一的手段,规劝、教育和引导等“软方式”有时更能让人接受并发挥持久效果。
长沙这家企业的做法并非孤例。从新闻报道看,不少机构、单位、企业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有些中小学校明文规定,禁止异性学生单独共处,男女学生谈恋爱甚至共乘一辆单车都要开除。还有一些企业把员工视为工具,借团队拓展之名,组织开展各种有辱员工人格尊严,甚至违反法律的业务培训,美其名曰“职业化”。这些新闻一旦曝光就受到舆论谴责,但在那些没有被曝光的地方,“冰山的水下部分”也应该引起重视。企业绝对不是个人的“地盘”,更不能视法律为无物。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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