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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监督无禁区”是从严治党根本保证
潘洪其
//m.auribault.com2016-08-31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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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也要把监督贯穿始终,只有坚持纪律和监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严执纪、从严监督毫不松懈、不打折扣,才能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任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简称《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监督条例》)。两个文件全面总结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推动实现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相关报道见A3、A4、A6版)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次全会指出,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全会审议通过《若干准则》,就是要旗帜鲜明地严明党的纪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突出遵守纪律、执行纪律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把从严执纪、违纪必究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之一。

  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或不可监督的权力意味着巨大的危险,党内监督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根本保证。这次全会强调,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这次全会审议通过《监督条例》,对加强和完善党和国家的其他监督形式,也具有重要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则为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创造了重要政治条件。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也要把监督贯穿始终,只有坚持纪律和监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严执纪、从严监督毫不松懈、不打折扣,才能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任务。

  这次全会召开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问责条例》),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条例》进一步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问责追究,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严格执纪、严格监督、严厉问责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完整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必须以铁的原则、纪律和罚则告诫和警示全体党员,执行纪律没有禁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问责追究没有禁区,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规范、不受监督制约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成为凌驾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上的特殊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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