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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
任泽民
//m.auribault.com 2016-08-0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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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各级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系。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保持政治定力,强化责任担当,高举问责利器,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突出政治责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责。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根本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条例》把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对于规范和强化党内问责,压实政治责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管党治党根子在党委,关键靠担当。近年来,浙江省委把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出台专门意见,明确党委、党委书记和纪委、纪委书记等不同主体6个方面73项具体责任清单,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不断健全党委主抓直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事实表明,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担起所当,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

  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规定6种问责情形,明确7种问责方式,并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强化问责已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强化问责,加大问责力度,坚决把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浙江省各级党委和纪委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敢于碰硬、动真格,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在管党治党方面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的党的领导干部,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公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了强烈震慑。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对864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其中党纪政纪处分280人。在今年上半年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中,一把手占42.3%.实践证明,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坚持严字当头,按照不担当就要担责、不负责就要被追责的要求,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直指工作中存在的宽松软现象,在最该抓的薄弱环节上问责,是《条例》的鲜明特点。《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的问责内容和情形。从信访反映、执纪审查和巡视发现的情况看,这六类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问题,都是实践中长期存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多年来一直努力解决但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问题。《条例》把这些情形作为问责重点,抓住了现阶段的主要问题,完全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习贯彻《条例》,加强党内问责,必须把着力点放到这六个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上来,精准发力、有的放矢,切实改变以往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的状况。对那些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坚持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问责也是为了治。《条例》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通篇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问责方式上,《条例》将原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对于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分别酌情予以问责,不搞“一棍子打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管党治党理念。学习贯彻《条例》,加强党内问责,必须牢固树立、坚决践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有反映就处置,能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等到凑够问责条件了再处理,能用通报、诫勉等方式予以问责的,就不要拖到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甚至纪律处分。对于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责令其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近年来,浙江省在问责工作中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去年以来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中,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等方式处理的占24.5%,有效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作者系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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