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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责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倪岳峰
//m.auribault.com 2016-07-2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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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阐明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严格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用好问责这个“撒手锏”,推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点。这次出台的问责条例,是对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制度化,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

  问责集中聚焦,重在解决突出问题。在今年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制定的问责条例,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问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聚焦的是管党治党不力的现象,针对的是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从实践来看,这些问题不解决,从严管党治党就难以真正落实,就难以实现风气从宽松软向严硬紧的根本好转。

  目标方向清晰,重在释放强烈信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敢于担当是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对于每一名党的领导干部来说,不仅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也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弓弦常绷、利剑高悬,以问责促担责,警醒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问责。这释放的是一种强烈的政治信号,目的就是要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他们勇于负责的担当精神。

  结构科学合理,重在设计顶层制度。当前,涉及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多,但缺乏一部“龙头性”的基础法规。制定的问责条例,紧紧围绕着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这些基本问题,对党内问责的实施主体、对象、重点、程序等进行了整合规范,形成了党内问责制度的主干框架,编织了严密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笼子。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在,“笼子”编好了,关键还要在贯彻实施上狠下功夫,不能使问责条例在执行上打折扣。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问责条例的规定执行落实到位,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要对焦问责。打靶要打靶心,问责也要对准焦点。焦点抓准了,才能捏住要害,实现重点突破。党内问责的对焦点,就是问责条例所列举的问责情形,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六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等。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肃追责问责。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就难以得到巩固,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现象就难以得到根本扭转,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目标也难以有效实现。

  要精准问责。问责问准了,把板子拍实了,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才能起到赏罚分明的功效。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对象,并对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责任进行了区分,明确了问责的情形,为问责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从具体实践来看,问谁的责?问什么责?问多大责?有时情况也比较复杂。比如,一些违规问题往往是以集体决策的形式作出的,集体决策成为了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这就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清班子成员承担的不同责任。班子成员对违规决策提出反对意见的,也要区别对待。为了使问责的尺度更加精确,福建省委提出了“五抓五看”的衡量标准,即看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凡是做到“五抓五看”,问责时就要区别对待。这就使得党内问责没有一概以结果论责,做到责任约束与正面激励相统一。

  要终身问责。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实行终身问责制,补齐了党内问责制度的一个“短板”,体现了党中央的鲜明态度。但怎样把终身问责落到实处,还存在一些难点。比如,一些违规决策、腐败窝案从产生到暴露和危害后果的爆发,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有的领导干部即使发现了,也往往是藏着、掖着、捂着,不主动掀开“盖子”,就是怕被问责。等问题出来了,就涉及到要追谁的责任的问题了。如果不论成因,谁碰到谁被问,那就成了“击鼓传花”。还有的提拔走了,虽然被追责,受到警告处分,但职务已经上去了,还是成了受益者。这几年,福建省在终身问责方面作了一些探索,省委制定出台的《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要求按照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责任主体。终身追责,就是说问题发生在哪个地方,就要追究那个地方领导的责任,问题出在哪一任上,就要追究那一任领导的责任,不因时间和空间的转换,而让他逃避追责。人即使离开了,也要追责,决不能让逃避追责者在职务上、利益上成为受益者。

  要制度问责。党内问责程序的启动,是问责工作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上级交办的易,自己启动的难;对下级问责的易,对同级问责的难;对分管问责的易,对一把手问责的难;舆论反映强烈的易,群众不知情的难等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要进一步明确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2014年,福建省纪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案双查”工作的意见》,规范了问责的标准和程序。比如,针对厦门市、区两级环保系统发生的多名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案件,我们启动“一案双查”,对市环保局时任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并在全省通报。下一步,我们要根据问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使问责程序更加明晰和规范,便于操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贯彻好落实好问责条例,言出纪随、铁面问责,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用责任诠释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政治承诺。(作者系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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