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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种形态”防治党员“贪腐病”
罗杰
//m.auribault.com 2016-03-1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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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精准防治党员干部“贪腐病”的四剂“良方”,为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实践路径和用力方向,我们要将“四种形态”充分运用到监督实践中,强化抓早抓小,不断推进正风反腐各项工作。

  护好“树”,治病于未起。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一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保持廉洁,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贪腐“病毒”还未感染之前根除它,“治病于未起”,保护好每一棵“树木”,才能有茂密的“森林”。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提醒告诫,常敲警钟,常咬耳朵、扯袖子,常红红脸、出出汗,对尚未违纪但有苗头倾向的党员干部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提醒,作为一种常态要经常抓、抓经常。要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执行好“三会一课”制度,杜绝党内政治生活做样子、走过场,严防庸俗化、娱乐化,不断增强党性修养。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各种错误思想倾向和不正之风,清除思想上的污垢和灰尘,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切实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道德意识和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正“歪树”,治病于毫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二强调,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没取得“疗效”时,有的党员干部依然我行我素,大错不犯但小错不断,对于这部分党员就要及时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等进行惩处,以纪律人。要避免党员干部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就要强化抓监督执纪的中间地带,转变执纪思维,克服“抓大放小”思想,对小错不断的党员干部要严管,多用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手段“治病于毫发之时”,及时把“歪树”正过来,用较小的代价管理好党员队伍,既充分体现纪律刚性,又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治“病树”,治病于益深。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三强调,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当漏拍之“苍蝇”逐渐长大成“老虎”,“病树”病情益深之时,如人染沉疴,必须下猛药、用重典以治之,才能病根尽去。对全党成千上万党员队伍的“森林”来说,虽然染“重病”的是少数,但必须及时清除,杜绝“病毒”传染。对于这部分“少数”重病缠身的人,决不能姑息纵容、“心慈手软”,去沉疴当下猛药用重典,才能以儆效尤,避免沦为“阶下囚”。

  拔“烂树”,治病于膏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四强调,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全党8700多万名党员干部主流是好的,但仍有极极少数党员对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虽然这只是极极少数,但却给党带来了恶劣的负面效应,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毒蛇噬腕,壮士断臂。”对于极极少数党员严重违纪违法的,我们必须当机立断,以壮士断腕的勇气,下决心连根拔起,清理出党员队伍,维护好整片“森林”的健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责任、勇于担当,始终保持惩贪治腐的高压态势。(作者系重庆市合川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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