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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法治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m.auribault.com 2016-09-05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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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素描:郭红松

  法治是指依法治理,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在形式上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相关的运行机制,在实现途径上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法治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法治是一种依法治理的良好社会治理状态。古人说,“法者,治之端也。”这里所说的“治”是指天下大治。法治应当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目标,即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有序,人民生活幸福。

  实践中,人们往往从工具和方式层面来理解法治,时常忽略了法治的目的价值。例如,有的地方党政官员将法治简单地等同于一种普通的社会治理工具,主要用于保障经济发展。需要的时候就讲法治,不需要的时候就抛之脑后。实践中的野蛮拆迁、暴力执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都与上述观念有关。这种做法显然只是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和工具,而没有深刻认识到法治本身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法治国家”已经被确立为国家建设的目标,而不只是一种工具。法治内在包含着国家和社会和谐稳定、治理有序、长治久安的含义。法治建设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是一种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制度安排。人类历史经验表明,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我们党要实现长期执政,国家要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厉行法治。

  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过程,深刻地表明了我们党对民主法治建设认识的深化。如果将“小康社会”仅理解为社会经济层面上的现代化,那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不仅指物质上的丰富、经济上的富裕,而且还包含社会治理井然有序、社会环境安定和睦、权利自由受到保障、社会正义充分实现等内涵,而这种目标显然是法治的目标。也就是说,法治并不只是实现小康的手段,其本身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伟大目标的应有之义。

  法治内在包含着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实现公平正义,立法要公平地配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对公权予以规范和监督,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充分保障,对遭受侵害的权利给予充分救济。执法和司法要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理念。“无私谓之公,无偏谓之正。”要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裁判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治真正的精髓在于追求正义的实现。因此,要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法治就是当然的追求目标。

  我们说法治是目的,因为只有将目标确定了,才有行动的指南和方向,才能够为了这个目标而努力前行。如果把法治简单地视为一种实现其他社会发展目标的工具,法治建设可能会趋向于追逐短期目标,社会发展也就迷失了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法治建设的总目标。这就从国家建设的角度重申了法治的目的性,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工具主义。我们应当树立法治具有目的性的观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懈努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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