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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深化司法改革的基础工程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王逸吟//m.auribault.com2014-07-20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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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日前对外发布。在8个方面45项改革措施中,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尤其受到关注。“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人员分类管理是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程。

  记者: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是一个焦点。为什么要推行分类管理?

  王利明:我认为,分类管理根本上就是要推进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并使优秀法官真正在第一线办案。据统计,全国法院总人数约为30万人,但真正在第一线办案的法官不足三分之一,大多数人虽有法官头衔,但实际上从事的是非审判工作。一方面,一些优秀的法官办案的压力大、负担重,经常加班加点,加上接待信访人员、处理信访案件等压力,许多法官不愿意继续留在审判岗位。但是要想升至庭长、副庭长职位则非常困难,因为这些职数非常有限。所以,一些法院被迫通过设置一些非审判机构,来解决一些法官的级别问题。这样一来,一些非常优秀的法官就逐渐转到了非审判机构,如宣传处、研究室、办公室等,还有的法官干脆直接调离了法院。另一方面,一些优秀法官在提升为庭长、副庭长之后,便脱离了办案一线。

  如果不实行分类管理,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将逐渐下降,法院行政化的色彩将越来越重。许多法官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级别的升迁,而这种升迁并不与其办案水平、能力、专业素质等挂钩。只要解决了行政级别,便可以去基层法院当院长、副院长,或者去某个庭当庭长、副庭长。只要当了庭长、副庭长,便可以脱离办案一线。“提拔一位庭室领导,就少一名好法官”,这种体制实际上使得法院越来越行政化。

  记者:实行分类管理后,有哪些好处?

  王利明:分类管理有助于全面推进法官负责制,保障办案人员的素质。在分类以后,把那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准的人士选拔到办案法官队伍中来,让他们真正在第一线办案,这样就能够全面提升法官办案的水准。

  分类管理为落实法官单独序列、法官单独薪酬创造了条件。目前,许多在一线办案的法官责任大、任务重,但是待遇偏低。要改善一线法官的待遇问题,在目前这样一个庞大的法官队伍下,是很难做到的,出路只能是对法官进行分类管理,并将法官的待遇与其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等挂钩。

  分类管理也有利于增进司法权威。在一家法院,如果什么人都称之为法官,甚至有的地方法院的后勤工作人员也称为法官,则会使社会公众产生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什么人都可以办案的印象,这就很难使社会公众对法官这一职业产生崇敬。现在,许多法官自身也缺乏职业荣誉感,他们追求的不是高级法官、大法官的目标,而是当个科长、处长、局长,提升自己的行政级别,这与我们没有实行分类管理有很大关系。

  记者:您认为,该如何推进法官分类管理?

  王利明:一是要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数据显示,美国法院法官的年平均办案数大约在300—400件,而我国法官的办案平均数远远低于这个数字。为什么呢?问题在于,我国法院中顶着法官头衔的人太多,但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则太少。将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后,法官队伍要少而精,要让他们真正在第一线办案。同时,要为他们配备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这样有利于让法官从文秘等事务性工作中脱身,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办案质量。

  二是要区分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在实行分类管理之后,司法行政人员也应当优化,而不能为了解决行政级别而任由非审判机构膨胀,并导致优秀的法官脱离审判岗位。要真正落实好审判员与法官助理之间、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之间的职责边界,这是建立司法责任制的基础。

  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的十二个级别,落实法官的序列。要将法官等级做实,让法官的薪酬与法官等级挂钩,法官的荣誉与法官等级同步,让法官奔着高级法官、大法官的目标去追求。当然,现在迫切需要制定每个法官级别的评定标准和办法,从而保障法官级别评定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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