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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不文明记录的约束作用
余国鹏
//m.auribault.com 2016-06-13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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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相关条文,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此举将促进旅游环境的改善,但要让《办法》真正起到“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的作用,关键还在于加强部门之间的互动,增加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在各个平台应用的接口,让旅游不文明者感受到“疼痛”,使不文明行为逐步受到约束。

  最近几年来,个别游客在境外境内的不文明行为不断被曝光,对国民形象、社会影响和旅游生态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导游因游客不参与购物或少购物大骂粗口”“天价餐饮”“××到此一游”“言行粗鲁”种种劣迹,损害的不止是旅游景区景点的吸引力,还给旅游业态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阴影,而且,这些行为由于没有成熟的管束机制,不多时便呈现出“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态势。笔者认为,旅游不文明行为有其客观原因,跟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素质水平、旅游业发展程度等息息相关,治理不文明现象,要把落实各项办法和规定作为落脚点,不断加强各个部门的协同合作。

  国家旅游局此次发布的《办法》提供了具体的解决之道,在操作性、适用性、合理性上都比去年只针对游客发布的规定有所提高,但从性质上来说,《办法》更多的是发挥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作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相当于一个公开的参考信息,要提高其惩戒力和约束力,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尤其应当促进关键领域和平台的信息互通,严格执行惩罚规定,对旅游不文明者形成合围之势。

  旅游多是在公共场所的公共行为,从国内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必须依靠监督和执法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促进文明旅游社会的形成。尽管性质、程度、影响都不一样,但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强调要用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整治“老赖”的举措可以作为相关部门整治旅游不文明行为的参考。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各地应建立健全使用该记录信息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扩大该记录信息的应用范围,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合作治理的机制,让旅游不文明者参与各种旅游活动“一朝受罚,步步受限”,营造文明旅游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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