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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僵尸企业”不能小马拉大车
刘勋 陈晓霞
//m.auribault.com 2016-02-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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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涉及诸多问题,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积极配合,那么法院协调推进破产程序将举步维艰。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化解过剩产能,当务之急是处置僵尸企业。和“僵尸企业”庞大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少之又少。

  “僵尸企业”之所以长期“僵而不死”,就是地方政府长期给予补贴、帮助贷款,不断将新鲜血液输入早已经腐朽不堪的躯体当中。“僵尸企业”的长期存在不仅浪费大量资源,还导致很多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严重伤害司法公信,涉及“僵尸企业”的裁判执行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通过破产程序的确能够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激发竞争活力进而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但是司法实践中“程序启动难、案件审理难”是司法界公认的,这些难题仅仅依靠法院是无法克服的。

  破产程序启动难是相关群体的观念所致。很多“僵尸企业”的管理层缺乏对破产法的正确认识,不懂得依靠启动破产程序保护自身利益,宁愿躲债甚至“跑路”。很多“僵尸企业”曾给当地经济社会产生过积极作用,甚至曾经是当地的经济支柱,地方领导对这些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如果这些立过功的“僵尸企业”破产从感情上难以接受,还会认为有损政绩形象、影响社会和谐。

  破产的审理难主要是法院孤掌难鸣。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债权资产清理诸多问题,需要协调的处理的事情以及协调的部门非常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积极配合,那么法院协调推进破产程序将举步维艰。企业破产之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涉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务征收、债务清偿等多个方面,绝大部分破产企业都是资不抵债,法律规定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是职工、税务部门、债权人会想方设法先分配,如果没有政府部门强有力的配合极易引发分配风险。另外因为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破产案件成为长期未结案的可能性极高,严重影响承办法官个人的工作效率,破产案件已经成为法院疑难复杂案件的代名词。

  企业破产清理“僵尸企业”不能让法院小马拉大车,法院的单枪匹马、孤掌难鸣肯定会导致程序的冗长、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引发其他不稳定社会因素。因为企业破产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如果地方政府及企业管理层不能彻底转变思想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仅凭法院的力量难以实现清理“僵尸企业”去产能的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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