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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额检察官监督机制之构建
马成国
//m.auribault.com 2017-01-06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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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挥考评委员会作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检委会专职委员、重点工作督办人员、具有考核、督察职能的政工人员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个案评查、月通报、季评审和年度讲评工作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检察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坚持会议集中评议和分散监督方式相结合,按照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内部分工,对检察官负责办理的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把关、程序审查和办案风险预警,实现个案监督与全程跟踪监督、公开监督与隐形监督并重,事后监督转向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4>、优化办案组织内部监督制约。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工作,通过案件评查、执法考评、绩效考核、办案管理等,加强对办案组工作的日常监督,全面掌握检察官行使职权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按照检察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原则,一般情形下,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实体审核、决定,在放权给检察官同时,要不断强化权力制约权力和用权受监督意识。部门负责人通过分案、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案件进展情况、调阅复查卷宗等方式对案件程序和质量进行把关;根据执法过错情节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训诫谈话、警告、通报批评,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调整检察官办案权。

  3、创新考评重机制

  <1>、创新绩效考核新机制。因为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的专业人才,其性质是一种执法岗位和能力岗位,不是办案机构或检察长直接领导下司法行政业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权力下放的承担者和检察业务骨干,在基层院内部机构整合后,除了亲自参与案件程序,审查案件证明材料外,还具有组织和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办理案件权力。因此,对检察官考核应有别于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不能按照传统的德、能、勤、绩或一岗双责机制的标准进行考核,而要根据人事分类管理制度和案件分类办理制度,建立检察执法档案和单独的职务序列考核体系。在程序公开透明原则下,发挥考核机制功效,突出检委会和综合管理部门监督职能,按照执法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等业务基本考核标准,加强对检察官进行年终综合评议、实绩考核。通过创新考核机制和方式,强化执法办案责任意识,惩戒检察官办案不负责、把关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自身权力的出格行为。同时,鉴于检察官岗位同普通执法岗位相比具有较高的政治性和法律职务严肃性、客观性和独立性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和激励机制,对检察官的考核,应突破传统的起诉率、改判率、无罪率等技术指标考核标准,重点加强对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伦理道德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同事互评、组织测评相结合方法将考核的结果列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聘任重要依据,让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结合理性思考,将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融入规范执法办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自由选择适宜且正义的行为。

  <2>、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定案件质量平查表,明确不同业务类别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一案一平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对于无罪判决、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处理意见与检察机关认定不一致的、国家赔偿、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启动个案平查。对于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启动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分别追究相关人员办案责任。检察官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规定相衔接。责任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执行。司法办案活动中虽有错误发生,但检察官没有过错,或者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免于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不追究检察官的执法过错责任。

  <3>、健全办案责任错案追究制。检察官不仅代表着专业能力,更代表执法岗位的荣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遵守权责利相一致特点,构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必须符合检察官制度的目标定位。坚持以强化执法办案责任为导向,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追究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责任,具体而言,要根据检察官的职权特点,合理处理一些具体问题上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对检察官进行责任追究和惩戒应坚持慎重的原则,充分尊重检察官在法律上享有免除权,做到三个严格区分:一是严格区分检察官过失与故意、重大过错区分;二是严格区分检察长、司法辅助人员同检察官责任;三是严格区分检察官职权行为与错案之间因果关系大小。同时,设立权利救济机制。既要明确上级领导部门、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在检察官拒绝执行上级指令意图时追究责任范围和方式,又要增强检察官申辩权,合理限制检察长对检察官组织下案件的收取权条件,为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职权提供保障。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办案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司法不公不廉不严等问题发生,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4、接受监督重平台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案件平查等专项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改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全面推行全程录音录像、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保障社会各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作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马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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