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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额检察官监督机制之构建
马成国
//m.auribault.com 2017-01-06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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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研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约机制,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关键

  检察机关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案件也在基层。因此,司法办案责任制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心,也应该检力下沉到基层。

  1、强化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管控

  <1>、准确把握检察官决定权的范围。在履行法律监督权、突出检察官独立办案主体地位时,要充分考虑到检察官是基本办案组织的组织者、协调者、指导者,享有程序启动权和部分案件决定权、对案件事实定性和质量把关。因此,应坚持独立行使职权与规范执法互一致,来探索独立于基本办案组织之外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和专业化管理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2>、防止检察官执法办案的随意性。由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不可能覆盖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只有赋予司法裁判人员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需在尊重检察官办案独立权和自主权的基础上,保证案件处理公正,用制度来防范因执法不规范造成检察权运行失范现象。

  <3>、遵循权力制约权力的运行规则。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目的在于优化审批程序,突出检察官独立主体地位。对检察官权力监督制约必须明确监督制约主体和范围,防止监督制约权力教条,影响检察官办案独立。同时,无监督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滥权。因此,加强对检察官监督制约,必然遵循权力制约权力的司法规律,契合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办案组织结构和流程控制的规律,寻求放权与限权的均衡点,防止检察官职权的滥用。

  <4>、提升检察官案件质量社会效果。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纵向行政层级减少和办案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检察官肩负了办案组织负责人的职位。同时,案件责任增大和审案关口减少,在对检察官办案效果进行监督制约时,重点监督检察官审案效果,尤其是针对检察官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案件,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责任意识和驾驭案件程序的办案能力,实现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

  2、明确监督制约机制的方向导向

  <1>、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既要在有效保证检察执法程序适当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又要保证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坚持形式平等、条件平等和机会平等原则,对所有案件和当事人一视同仁,不给予任何法律外无理的差别待遇或人格歧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应围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根本目标即提高案件质量来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将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纳入程序的法治轨道来平衡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诉讼价值,在程序制度范围内寻求用法治的思维、方式和手段来探索公正地解决实体问题的基本途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体现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公正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品质,也是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的实现,首先要有公正的规则和制度保障体系,其次是执行规则者的正义品德和修养,再次是社会民众的公正意识和追求。同时,效率是现代刑事司法基本要求,注重诉讼经济。监督制约机制既要符合检察官制度加速刑事诉讼程序运作效率,又要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或同样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用最小的决策误差损失和降低权力控制成本,整合有限的资源来实现正义的最大化。

  <3>、体现个人负责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的统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仅是检察业务管理创新,也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司法改革。检察官办案负责制与检察长负责制并行不悖。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仍然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决定权,对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指令必须服从,但又不是无条件服从。因此,在深化检务公开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准确定位检察长与检察官关系,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检察长负责制下增强检察权力运行司法属性,提高检察权执行力的重要补强机制,又要规范检察长指令,以书面附具理由和备案审查的方式,防止检察长以指定案件办理或对检察官行使指令权的方式,干预检察官独立办案。

四、科学构建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核心

  新型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实现由传统的办案部门权力外部监督转向为检察官办案责任监督,由外部权力监督转向为内部制约,由事后监督和实体性监督转向为程序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立体性监督,不断强化执法办案责任管理,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公信透明度。

  1、强化监督重阶段

  检察权运行的不同阶段,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制约的规范效用亦不相同。监督制约应是建立在明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职能定位上,及时有效地控制被监督的权力,做到有错必纠、有错早纠、有错会纠、有错能纠。根据检察官不同办案权限,充分考虑检察权运行各阶段特点,来厘清内部行使权力主体,明确监督重点。同时,要延伸对检察官监督触角,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聚焦、上级检察官和领导交办、催办等案件,建立案件审查制度、回访监督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对不立案、不捕、不诉、取保候审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进行监督,防范和纠正权力运行偏差。

  2、完善制约重职能

  <1>、增强检委会监督职能。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决策领导机构,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和专业性。作为检委会委员,是具有法律职称、经验比较丰富的检察业务专家,而不是单一的标识个人职级待遇和资历的行政岗位。强化检委会职能建设,需进一步改进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运作方式,明确检委会议案启动和终结程序,提交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增强委员对重大疑难要案和新型案件的专业指导性,赋予亲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调查卷宗权责。同时加强检委会类案监督指导和质量评查工作,实现将案件重心从案件讨论到业务指导转移,从个案拍板转向权威指导,从具体把关转向组织监督。通过强化检委会对检察官事前和事中监督制约,有效防范检察官在利益驱动下,利用书面审查和检委会议案行政审批漏洞,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案件决定权和建议权,忽视程序价值,践踏法律尊严。

  <2>、加大案管部门监督力度。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案件分流、立案、批捕、起诉等关键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重点依靠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运行业务平台和案管中心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将程序审查从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剥离出来,有效实现程序审查权与实体审查权适当分离,通过对案件受理、结案移送、期限预警等显性的质量管理数据和司法统计资料,及时了解、分析执法办案中重大问题,从程序上把握案件的量与质,为各类监督主体加强类案监督和执法行为规范监督、合理监督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程序管控和实体监督职能,在实现案件从受理到电子印章、打印全程网上流转,从案件受理就开始对案件的各个办案环节实行节点监控中,同步跟踪监控办案程序是否逐级进行,法律文书是否齐备规范,办案期限是否超期, 赃证物是否随案移送等;对于超期结案、超期归档及未按规定输入案件信息的案件发出预警,杜绝超期羁押。通过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动态监督、全程显示和风险预警 ,同时,通过案件数据统计对案件进行定量和分类分析,反映检察官办案业务总体情况或某一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进行办案组织之间、单位之间的纵横向比较和时间维度上比较,为领导或上级检察机关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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