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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奇葩证明”为何难消除?
王庆峰
//m.auribault.com 2017-06-21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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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又有一则“奇葩证明”引人注目:某地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孩子准备入学,结果在积分申请表上发现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明确不再出具的18种证明当中,上述证明已涵括在内。虽然最终还是开具了,但经办部门人员质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权利吗?”

  想起两年前在云南盐津县发生的另一起事件,一女性在外地买房时,被要求到老家派出所开具“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民警也在证明中加入点评:“难道有犯罪前科的就不可以买房吗?贵单位凭什么立此项规定?”这类证明之所以“奇葩”,大抵在于有违常理,公民上学、买房、婚育等都是正常权利,和犯罪记录何干?按照深化“放管服”的“四个一律取消”,这明显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类,只能在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三类情况下开具。

  但这两则新闻的“奇葩”程度又略有不同,假如作买房之用的开证明荒谬至极,作上学之用的却容易从现实中找到依据。此依据就是,父母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确实和小孩的读书权利无关,但在教育资源比较紧张的情形下,家庭状况又真切成为学校选学生的参考要素。君不见此前的民办小学招生,一些学校对家庭状况的探知已经上溯到了“祖三代”?甚至单位、职务、学历都在考查范围内。当今教育越来越倾向“素质化”探索,不少小学特别是民办小学,更乐意招收家庭状况良好、家庭教育理念相契合的生源。可以断言,哪怕相关条款不再硬卡“无犯罪证明”,也绝不代表学校就不重视了、不需要了,它只会以更隐匿的方式存在。

  对“奇葩证明”喊了“一律取消”那么久,为何有些就是取消不了?这是因为有的证明虽然“奇葩”,但并非完全不合逻辑。比起作上学之用的开证明,有许多更有说服力的案例:如保险公司理赔时要求再三确认身份,初衷是尽量规避被冒领、误领的风险;又如被作为极端案例的“你妈是你妈”,实际上是旅行社认真核对“紧急联系人”正确与否……再摘录几则“旧闻”:去银行换残币,需要“非故意烧毁钱币”证明;医保报销,需要“自己扭伤脚脖子”证明;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结婚前未婚”证明……相比之下,这类证明才更加具有“奇葩”性质吧。

  曾有媒体梳理“奇葩证明”,发现它们多与政务部门有关系,如房产、土地、民政、公安、社保、计生等。细究之,“奇葩”有时不在证明本身,而在办理的过程。前不久中央提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可以视作对“奇葩证明”的归类,其中后三种类别的指向大都是服务态度和过程——明明能通过现有材料、信息联网就足以证明的,却一定要拐弯抹角折腾一下,老百姓怎么可能没有怨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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