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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理想的判决应当是这样的:二三十年后,当主持今天庭审的法官退出工作岗位后,未来的研究人员模拟组织一个合议庭,以今天的案件材料、法律,还会作出和这次大致相同的判决,至少不会是天壤之别的判决。
1月7日和8日,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除了公诉人和被告人就案件细节的极其精彩“攻防”,各路围观高手还为我们提供了诸多精彩的微博和微信“段子”。当然,娱乐和狂欢中间,也夹杂着许多对案件结果本身的争论。
对于快播案这样一个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虽然制造、消费“段子”难以避免,但案件本身终要回归法治和理性。尤其是对案件本身的讨论,必须彻底回归法律、事实和证据,围观者的主观感受不会成为定案的依据,媒体甚至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也不能对案件定性形成干扰。法律的终究归法律,围观的终究是围观,娱乐的终究归娱乐。
不管结果如何,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已经成为了有影响力的案例,甚至将成为经典案例。快播案之所以引起热议,既有中国互联网上的准则认识和价值取向问题,也有司法运行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甚至还有立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面对各种观点的激烈碰撞,法院作出何种判决,都会让人从司法理念层面、司法改革成果层面甚至法治变化层面去看待和考量,甚至有人会去分析判决形成过程中,法院所面临的压力。
越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越需要以理性态度审慎对待。对普通民众来说,庭审直播提供了特殊的精神大餐,但案件最终的裁决结果,却不一定就和网络上的“民意”一致。对公诉机关来说,被告拒不认罪,也需理性对待。检察机关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职责,也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辩方的权利,是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帮助法庭作出最恰当裁决的。实现这一结果,才是检察机关的最终目的。
最终的压力给了法院和法官。主审的法官们应当相信:不管作出什么样的判决,这一判决必然会载入史册,会成为人们评判法治水平和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案例。因此,最后依法做出的判决,一定要立足案件证据和庭审材料,依照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判决。根据案件材料和法律,该判十年就判十年,缺乏定罪依据,就坚决宣告被告无罪。如果该案确实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难以定罪,也应当依据刑法的原则予以处理。在人治的社会里,可能会强调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而在法治社会里,我们必须强调宁可先错放三千,绝不冤枉一个。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充分说理,自圆其说。不管是作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不管是判决十年以上有其徒刑还是仅仅判处缓刑,都要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要让普通公众,至少是有专业背景的人士,通过阅读判决书,都基本能信服判决结果,至少找不出违背法律常识的“硬伤”。对于这样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判决回避公众关心的问题,也不妥。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一案件,理想的判决应当是这样的:二三十年后,当主持今天庭审的法官退出工作岗位后,未来的研究人员模拟组织一个合议庭,以今天的案件材料、法律,还会作出和这次大致相同的判决,至少不会是天壤之别的判决。
对于这一案件,法律人最关心的,还是法官和法院能否切实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和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的一系列规定,真正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终生对案件负责。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建议海淀法院在此案再开一次先河:把案件讨论和论证过程、法官发表的个人意见全部记录在案,甚至对判决讨论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即使不向社会公开,也要作为档案资料完整留存。只有这样,公众对案外因素的担心才能降至最低,法官作出的判决也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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