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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漏洞该补补了
朱忠保
//m.auribault.com 2017-02-24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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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完善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应该保证每一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都不轻易被损害,如果按下葫芦浮起瓢,显然不合适。

  据2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前夫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结果,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

  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这三种情形是:借款时就已明确约定为单独债务;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而且还需证明第三人知道AA制;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要满足这三点是非常艰难的。至于第三种情形,不少法律人士认为甚至有违证据学原理——证据只能证有不能证无,要求证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未发生的事情,实属强人所难。

  正是因为难以证明,导致很多无辜者“被负债”,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而由于“二十四条”的不完善、不公平导致“被负债”的人又非个别。某种角度看,每一个身处婚姻中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二十四条”的受害者。

  有基层法院的法官称“二十四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的法律错误”。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而一些司法裁判人员因为有了“二十四条”,不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做考察,直接机械地套用“二十四条”。

  你借我的钱,我向你讨要欠款时,必须出具你的借条,否则我凭什么说你借了我的钱呢?法院也正是依据债权人手中的借条作出还钱的判决,而不是债务人去证明自己没有借钱。

  按照“二十四条”,举债人的配偶应该自己证明自己不知情,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这如何证明呢?法律不能让老百姓无所适从。有人建议,应该让举债人自己去证明所借债务是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不是让另一方去证明自己不知情,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还有人建议,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应该夫妻二人都签字。

  科学、完善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应该保证每一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都不轻易被损害,如果按下葫芦浮起瓢,显然不合适。“二十四条”是时候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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