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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王某与加拿大海归董女士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她们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带给她们悲剧命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其实,这两个例外情形基本不可能有,傻子债权人才会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说自己知道这对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各归各。关键是,吃哑巴亏的非举债另一方,根本没办法就此举证。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是个筐,债务一律往里装。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举债就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哪怕这个债务根本不存在。这造成三种结果,一是婚内合法抢夺对方财产,找个“白富美”后不妨疯狂举债,反正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串通外人合法婚内诈骗,“债权人”与“债务人”联手把虚假债务弄成夫妻债务,实现诈骗夫妻另一方财产;三是可以用作威胁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武器:不听话,就等着巨额债务吧。
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理解了“第二十四条”,你有没有惊出一身冷汗:结婚还真不是闹着玩的,遇人不淑的风险巨大。碰到对方不负责任地举债,无论你知不知道,你都得跟着还,甚至哪怕这笔巨债是莫须有的。那种天下无端砸下一笔巨债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你的命运和整个人生都会随之改变。
这里面的法律漏洞明显存在: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良善初衷,极度扩大了家庭代理权,加大了婚姻中非举债方的责任,既不需要知情,也不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法理上,非举债一方对外偿还了不当债务,当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问题在于,这种追偿权很多时候是没有保护力的,莫名还债的过程与压力已经足以将人压垮,追偿则是另一场漫长的诉讼,得到偿还的可能性很低。
法律需要保护的是善意债权人,而非恶意债权人(比如赌债高利贷),更非莫须有的债权人(比如虚假债务)。事实上,要求大额债务(比如5万元以上)必须债务人夫妻双方签字,就能大幅减少其中风险,这既对举债人夫妻双方是个保护,对债权人其实也是一种保护。
此外,举证责任不能全给婚姻中的非举债一方来承担,举债一方有义务证明举债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证明债务不是莫须有的,比如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则,仅仅因为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一律按照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婚姻中的非举债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婚姻关系说到底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财产关系。结婚时有彩礼、嫁妆,离婚时要分割财产、债务,这些财产关系需要有更为明确的划分。具体到婚内举债,婚姻关系不是个筐,不能什么债务都往里装。“因婚致债”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第二十四条”不能继续对此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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