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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因在自己炒货店的店堂招牌、产品标价签、商品介绍板、产品外包装等多处使用了“杭州最好”“中国最好”字样,浙江杭州做了多年炒货生意的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在今年春节前一度备受关注。日前,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方林富炒货店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方林富可能想不到自己遇上了最贵的一个“最”字。(3月24日《浙江日报》)
炒货店被罚20万元是堂法治课
龙敏飞
从法律规定来看,相关部门对方林富的处罚,已经是最轻的了。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是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任何的价值与意义。诚如斯言,既然法律规定了使用“最”字的广告是违法的,那么就应该依法进行处理,不留任何后门。
审视此事不难发现,这对各行各业来说,都是一种警示与启示,即都应该恪守法律的边界与底线,不然,便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警示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并保持对最新法律最新法规学习的心态,不然就可能会吃大亏。一家炒货店就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多用了个“最”字,结果被罚20万元,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醒目,也不可谓不深刻。简而言之,一“最”被罚20万就是一堂深刻与醒目的法治课。
20万元“最”字罚单或属教条执法
邵俊国
依据《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一旦违反可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如此看来,对涉案商户罚款20万元“已是从轻处罚”。但稍加推敲,不难发现相关部门机械式教条执法,对案件处理显得刚性有余而人性不足。
炒货店老板的行为能否进一步从轻处罚,需要结合方方面面来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项,其中就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并且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显然,当面临此类案件的困境时,《行政处罚法》应当作为体系解释,更显得科学公正。笔者以为,针对一个小小的炒货店,课以20万元罚款,相关部门难免有适用法律不当、以致处罚过重之嫌。
其实,此案如何判罚,对商家、消费者和执法部门都是一次普法的契机,有助于传播法治精神,推动《广告法》从纸面走向现实。这样的案例关乎商家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执法者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更需要相关部门摈弃教条主义,科学执法,公正执法,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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