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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 扬:高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该跟上了
//m.auribault.com 2015-11-05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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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多岁的毕彩连是浙江临海的一名环卫工人。10月20日早上,她在清扫街道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目前已花掉治疗费7万元,欠了医院近两万元。按道理,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当地环卫所除了事发后送来1万元钱,说这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11月3日《钱江晚报》)

  环卫所领导的说法虽有些残酷,但毕彩连这种情况的确不算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就业,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

  法律法规环环相扣,到毕彩连这儿的结果是:因其年龄太大,无“劳动合同”,无法购买工伤保险,无法申报工伤。虽环卫所有责任对其进行救助,但这种救助往往充满不确定性。规定归规定,情理归情理。一个人因为工作而受伤,怎么就不该算工伤呢?环卫工人被誉为“城市美容师”,干最脏最累的活,拿低得可怜的工资。年轻人不愿意干,愿干的多多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显然,不管工伤中的“工”字是指“员工”还是“因工”,都不该将任何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排除在制度范围之外——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不就是为了对因工受伤者进行制度救济,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吗?

  这几年,延迟退休的话题一再被提及,并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事实上,虽然相关政策尚未出台,但早就有很多高龄劳动者“退而不休”,在各行各业从事着各种工作。在这些高龄劳动者中,除了少数有专长的返聘人员,更多人都因为年龄问题而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庇护,享受不到正常的劳动待遇。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那么修改诸如工伤保险年龄限制等不合情理、不合时宜的规定,则更是大势所趋。一个人不管多大年纪还在工作,他便是光荣的劳动者,理当平等享有劳动者应享的权利,而不应该被区别对待,尤其在政策、制度层面不应该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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