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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邓某刷朋友圈时,看到一款名为“闪电瘦”的减肥药,称服用一个月能瘦15斤。邓某购买了这种减肥药,可没想到,服用后却患上了精神障碍。管理部门检测发现,该产品含有一种对人体有害的药物“西布曲明”,该药早在2010年就被禁止生产销售。公安部门侦查发现,该减肥药销路遍布全国,光是微信商家就有4000多,多个第三方网络销售渠道也在售卖。
当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会带来的便利与高效时,很多伪劣商品也借助微信商店、朋友圈等网络销售平台遍布全国各地。搭上“互联网+”便车的伪劣食品药品,其危害性更大。对此,不妨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对食品尤其是药品采用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让其不再通过互联网侵害消费者权益。
人们通过网络商城购物,足不出户就可以选购到全国各地的商品,这是传统商业模式所不能比拟的。与此同时,那些假冒伪劣产品也可借助网络渠道销往全国各地,导致传统的监管模式相形见绌,难以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网络渠道中的制假售假行为。
但在充分了解并掌握互联网特征的情况下,发现并打击网络渠道的制假售假应该不是难题。一般来说,每个互联网账号都有具体的个人在操控,其通过互联网从事各种活动时均会留下蛛丝马迹。特别是,随着电话实名制、银行卡实名制、互联网账号实名制、限制个人银行账户数量等政策的严格执行,等于将所有互联网参与者纳入到了实名制管理之下。譬如,商家注册网店,收取货款,联系卖家等,均需要留下实名信息。
这样的话,一旦发现伪劣食品药品,就可以顺藤摸瓜,倒查其销售商家乃至制造厂家,甚至可以说,这比打击传统制假售假更容易掌握证据,厘清涉事成员的法律责任。关键是,必须让网络交易平台或互联网提供者尽到管理责任,及时清理门户,杜绝违规商家上线销售。食品安全法对此也有规定,如要求交易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发现经营者违规的,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否则,不仅应受到行政处罚,还应当与经营者连带赔偿消费者损失。
食品药品不是普通商品,理当以更严格的态势进行监管,彻底将伪劣食品药品清理出网络渠道。一是应全面落实许可证制度,无论是电商、微商、微博、朋友圈、贴吧,凡是销售食品药品的,均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否则,不仅不能在朋友圈发广告,更不能开通网络商店。二是不妨推行“药品、保健品身份证制度”,凡是拟销售药品、保健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并对每种药品、保健品标明代码,方便交易平台进行识别和监管,否则不得上线销售。三是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手段,设置关键词,搜集、分析可疑数据,实现精准监管。
简言之,监管部门不能将互联网当作洪水猛兽,而在网售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无所作为,甚至对网售食品药品本身束手无策。监管部门应充分借助互联网优势,联合各个网络交易平台,发挥大数据优势,做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惩戒网售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监管部门只有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才能让消费者免遭不良电商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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