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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的《条例》规定禁种转基因作物,不仅是法律常识出了问题,更反映了相关立法者科学素养的不足。对于全社会的法治、科学意识的培育都很不利。
据报道,12月16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规定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此条规定很快引起争议。
有人对此辩护称,中国政府目前是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和大豆的,而黑龙江省存在一定的偷种转基因作物现象,《条例》是把政策重申一遍,有利于树立黑龙江省农业的形象。当地媒体也称,此举是“用法律手段保护龙江生态发展空间,促进龙江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不过,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涉及严格的立法权限问题。目前,对于农业转基因的安全评价、种植品种、种子经营等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农业转基因事务的立法权限在国务院一级,黑龙江省的《条例》中涉及转基因的规定不仅多余,而且是越权。
今年8月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也明确提出“推进新型抗虫棉、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农产品产业化”。可以想象,未来几年,如果农业部批准了转基因玉米、大豆的产业化,黑龙江省的《条例》将明显处于违法境地。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地方上的食品安全条例无权谈及转基因食品,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法》也没必要规定转基因食品。国内食品安全的权威、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曾明确指出:“转基因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无毒无害,也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它不属于“食品安全”应探讨的范畴。将转基因列入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误导公众认知。
黑龙江省的《条例》规定禁种转基因作物,不仅是法律常识出了问题,更反映了相关立法者科学素养的不足。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大为对该条规定解释称,“当这种技术还不能准确回答安全不安全时,谨慎推广应该是明智的选择。”而事实上,包括世卫组织、美国FDA、美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部等机构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都有明确声明,即批准上市的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不存在“不确定”的问题。如果说普通民众对此问题有所隔膜尚可理解,相关立法人士也“犯迷糊”则很让人担忧。
应该看到,黑龙江省此举并非孤例。早在2013年,甘肃张掖市就出台过文件禁止种植转基因作物。这些地方政府均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却做了误导公众的事,对于全社会的法治、科学意识的培育都很不利,亟须更高层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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