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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推进国企改革之际,国企重镇辽宁率先吹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号角。近日,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公告称,辽宁省向省内外战略投资者首批出售7家省属国有企业的股权。
国有股权转让是有益尝试,国资方面也表现积极。然而,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却并不高。辽宁省此举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卖钱”,而是希望引进战略投资者,以此增强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说到底,股权本质上是一种产权界定与保护,民间资本也会更加关注购买国有股权后的“控制权”与“收益权”。要想提高民间资本参与混改的积极性,就要赋予其“控制权”与“收益权”,就要实现产权的完整性。
据了解,辽宁省此次出售国有股权的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依据供需关系决定,资产好可以有溢价,资产不突出、投资者不踊跃的也可有适当折价。但是,民资接盘国资的核心不在于国有股权的价格。一来,资产不同于普通消费商品,当人们购买某项资产的时候,往往不是基于资产本身的属性,而是要看资产的增值能力。只有民间资本认为国有股权能在未来带来理想收益的时候,才会有将其收入囊中的欲望。二来,有形或无形的商品价格背后,是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一系列权益带来的价值的体现。拥有完整的权益,民间资本才会觉得“物有所值”。
但在现实中,民间资本购买国有股权后,并不必然等于拥有完整产权,一般情况下,只是获得了“所有权”。从实践来看,国企“控制权”的实现十分复杂,国企管理层的目标并不一定全部集中在生产经营上,有些人的目的是追求职位上的晋升。除此之外,相关部门或人员也有GDP、社会稳定、就业等考量,他们不在企业内部,却也能施加决定性的“控制力”。在这样的环境中,民间资本即便有了股权赋予的法定权利,即便股份比例不低,也难以正常行使控制权和收益权。这也就不难理解,民间资本为何对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没有兴趣了。
在辽宁省此次出售股权的7家企业中,沈煤、铁法能源、抚矿等都身处产能过剩领域,有些企业的负债率还比较高。如果出售股权后,不通过强化基于股权对等的“控制权”来优化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国企效率就无从谈起,民间资本购买后的“收益权”就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总之,国有股权转让的关键在产权完整。而要想做到产权完整,就要有完整性的制度设计。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循中央关于国企“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精神,通过名副其实的董事会制度、监管制度等,保障民间资本的股东权利,以民间资本的股东权利实现内部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从而提升企业效率;要规范政府干预行为,尤其避免政府或官员等企业外部因素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性决策,让民资进入后拥有真正的“控制权”。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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