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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大前提下,究竟是划拨股权还是划拨利润,应灵活而动,顺势而为,坚持划转股权与划转利润“两条腿走路”
近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并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和定位、投资范围、运作和监管,是将社保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该《条例》特别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这就从法律规范的角度阐述了社保基金的资本构成和主要来源,为国有资本划拨社保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被称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战略预备队”,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需求的急剧上升,如何筹集到更多的社保基金,显然是保持社保基金长期持续稳定运营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将国有资本划拨社保基金、充实社保基金资本的提法与方案就自然而然地浮上水面。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开始建立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此同时,划拨国有资产补充社保基金的讨论就在政界学界展开了。2009年虽然出台了国有股减、转持补充社保基金的方案,但由于引发了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而被迫偃旗息鼓。直至2013年,虽然该方案被写入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却尚未见到相关的实施方案。从结果来看,过去每年通过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数额只有区区几十亿元,与养老金的庞大需求相比只是杯水车薪。
不仅如此,仅仅通过国有股减持和转持来充实社保基金,还面临着是否合理合规的质疑。在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过程中,究竟能不能将中央直属的国有企业股份直接划拨给各级地方的社保基金?究竟是划转资金还是划拨股份?都是极容易引发争议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保基金成立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之一,即国有股的减持和转持,目前正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接近尾声而逐渐枯竭,社保基金急需通过拓展新的筹资渠道补充资本金。
事实上,国有资本应该以何种方式补充社保基金,是当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概括起来,以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途径无非有两种:一是将国有企业的股份按一定比例划拨给全国社保基金。二是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划拨全国社保基金。
前者的优点是有利于社保基金对这部分股权的价值实现优化,有利于国家保持对一些重点企业股权的控股权,还可以避免使股指面临较大的压力。但缺点是股权的价值会随着股市的波动而变动,特别是出现快速下跌的时候,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权就会面临大幅缩水的风险。后者的优点是划转利润更能保证社保基金收益的稳定性,而且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对社保基金运营效果的评估和监督。但缺点同样也较明显,因为划拨利润会减少国有企业的现金流,削弱其再生产能力。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普遍经营困难时,划拨利润的做法恐怕还会加剧国有企业的负担。
因此,在明确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大前提下,究竟是划拨股权还是划拨利润,应灵活而动,顺势而为,坚持划转股权与划转利润“两条腿走路”。对效益较好的国企,可以考虑以划拨利润为主;对效益一般甚至亏损的国企,可以考虑以划拨股权为主,同时建立有效的股权转让与变现机制。只有坚持循序渐进、积极探索的改革原则,才能实现社保基金和国有企业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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