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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把“重双基”、“强双责”,即“重基本规范、重基础管理”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站主体责任”作为2016年下半年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网信工作的抓手,尤其是把“强化网站主体责任”作为网信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9”讲话精神、重构网络空间新闻秩序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网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国际社会治理互联网出现的新趋势、新发展动向的呼应。
一、新时代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的有力支撑
互联网在中国的飞速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目前,中国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抓住这次机会,全面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以信息化带动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以信息化实现中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发展机会,提升网络空间立法执法水平,实现互联网时代中国在经济增长方式上的成功转型,实现中国在制度、文化等方面建设的“变道超车”。
网站是亿万网民获取信息、交流信息的大平台,对社会大众的动员、引领作用巨大,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甚至对事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类网站特别是开通了新闻评论、允许广大网民广泛参与的新闻类网站,对社会秩序的良性建构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利用好各类新闻网站,充分发挥各类新闻网站的积极作用,能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创造条件。
新闻网站,尤其是以社交类媒体所代表的社交新闻网站,是人们认知世界、获悉身边事务的窗口,也是人们表达自己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见解的主要平台。随着生活网络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新闻网站对人们的求知途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挥着重要影响。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观,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与网站特别是新闻网站始终站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全局的高度、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始终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各类新闻报道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强化网站主体责任是网信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自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伴随网络产业和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新闻事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互联网新闻网站数量、从业人数以及每天制作传播的新闻内容,不断增长,人们越来越习惯、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互联网来了解世界和身边发生的大事,人们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的满足和精神世界的形成,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
强化网站主体责任,落实网站主体责任,是网站尤其是新闻网站构建良性发展和各业共生共赢之生态提出的前置性要求,是确保网站尤其是新闻网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广大互联网用户人身和其他权益造成不必要伤害的基本保障。当前,在网站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一些乱象:不具备新闻资质的网站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冲击中国新闻监管体系;少数新闻网站为吸引眼球编写、炮制虚假新闻,出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个别新闻网站甚至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温床;一些商业网站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存在严重损害广大网民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利益的现象。要避免这种乱象,就必须强化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引导、督促和有效监管,让网站明确自己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确保互联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强化网站主体责任,规范网站尤其是新闻网站的各项新闻采编和发布活动,是落实政府监管职责所需,是确保广大网民在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有更大参与感、获得感和成就感的前提。中国互联网发展,离不开广大网民的参与,离不开广大网民在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投入。但互联网技术和产业所具有的特点,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和行为的掌控能力日益提升,广大互联网用户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纠正这种不平衡的关系,需要政府的主动介入和参与,需要政府通过落实网站主体责任来推动。
强化网站主体责任,提升网站责任意识,确保网站以建设者的积极姿态做好各项工作,是全面推进中国网信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必要前提。网站拥有者、经营者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把新闻网站作为宣传党的事业的主阵地、主战场,要主动承担新闻网站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主动将网站的经营活动纳入到党的各项事业中来,主动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主动传播正能量,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新闻网站在“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中的作用,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主人翁的姿态做好新闻舆论宣传工作。
三、强化网站主体责任要立法先行
尽管互联网用户量巨大,但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由少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少数互联网企业日益形成垄断,利用互联网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立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加大互联网立法力度,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强化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确保互联网企业发展不得建立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用户权益的基础上。
从美国和欧盟情况来看,在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需要,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仅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而对平台上的其他内容,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可少负或不负责任。但近年来,这种归责理念正在发生变化,平台服务提供者不仅需要对平台上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而且还要对自己平台上第三方提供的内容负责。根据欧洲人权法院2015年的一份判决,即DELFI V. Estonia案中,平台对第三方,比如广大互联网用户在敏感的热点事件当中发表的评论,在有些情况下,也需要负完全的责任。如果网站对新闻内容可能引发的事件没有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具体措施,则要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欧盟和欧盟法院近年来对美国一些大的互联网公司,比如微软、谷歌和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和Twitter等采取的系列措施,也是地区性组织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更多更严格义务的表现。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快互联网立法的步伐,无论是刑法第九修正案的生效、还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导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无论是已经生效的全国人大关于保护网络信息的决定,还是目前正在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都为强化网站主体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把强化主体责任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抓手,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把握了网络发展的规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重双基”、“强双责”理念在实践中的落实和贯彻,必将产生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广大网民也将从中受益。(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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