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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上,《准则》实现了“合规”行为与“合格”党员的同口径对接。寓政治性于党规之中,以党规促政治性。《准则》将抽象的政治性要求具体化为明确的规范,把政治性要求“定下来”。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不同政治性要求:对普通党员,提出的主要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因其肩负重要职责,掌握公共权力,对其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此外,对党内政治生活所涉及具体事项也明确提出相关规定。
(二)人民性要求
《准则》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将权力用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准则》要求全党“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提出全党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
《准则》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这有助于领导干部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端正价值取向,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上升到为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这是由于“党与人民群众是血脉相连的”。党和政府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党内政治生活也应围绕如何为人民谋利益这一根本的价值导向和价值追求。
《准则》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于牢固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规范权力的行使,让权力始终行使在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准则》要求各级领导自觉地意识到,权力意味着一种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义务和担当,不可任性行使、恣意妄为,将其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准则》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于构建一个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人民考核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说,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人,对领导干部是非功过最为清楚。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监督的行为,有助于解决权力监督制约的闭合性问题,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环境。
(三)从“严”要求
在从严管理干部方面,《准则》提出“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在严明党的纪律方面,《准则》规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要求“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同时,《准则》还对“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等提出具体要求。可以说,严明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政治优势,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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