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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甄树清
//m.auribault.com 2016-06-03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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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发展,是调结构、转方式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始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始终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不创新不行,创新慢了也不行。”推动创新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护好知识产权至关重要。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战略性资源,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保护好知识产权,要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重要作用。全省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开创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

  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始终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全省法院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依法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保护,大力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

  依法审理专利权和“互联网+”时代产生的各类技术纠纷案件。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特有的法律属性,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加强设计类科技成果的保护,积极推动我省向设计大省转变。

  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严厉打击假冒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等违法行为,培育和维护我省知名品牌、自主品牌,促进我省企业品牌创新。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加强我省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坚持判前审核制度,既要避免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滥用,又要注意对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注册商标给予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加强以著作权为核心的涉文化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推动我省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利用著作权保护手段,为我省民间文学艺术、工艺传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利用依法提供保护。

  以诚信竞争和公平竞争为导向,重点打击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商业诚信和社会诚信。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根据案件的特点设定不同的审判方式,注重繁简得当,实行案件差异化审判。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利用好审判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按照《特聘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启动专家咨询程序查明技术事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大众化的案件,实行标准化审判程序,尽量缩短办案周期;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设定合乎该类案件特点的法律程序规范,提高庭审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尽可能简化审判程序。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创新人才培训机制。支持和推动京津冀地区法院之间法官的学习交流,鼓励法院人员到京津先进法院学习;支持全省法官参加先进法院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开拓视野,提高能力。邀请京津地区的业务专家就审判实务和“一带一路”等前瞻性问题对我省审判人员进行培训。

  积极利用内部数据库、政法专用网等便利条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业务指导和案件协调。切实发挥二审纠错功能,做到有错必纠。加大对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特别是大要案、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确保全省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要注意上下级法院和各中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巨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审理情况。

  加大司法透明度,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司法公信力

  积极利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对知识产权审判中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事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执法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接受群众监督。推进司法公开,继续抓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流程、庭审活动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

  大力加强前瞻性问题研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工作。加强京津冀合作,对“一带一路”、供给侧改革等前瞻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审理好新类型案件做好知识储备。积极运用司法建议形式延伸审判的社会效果,注意从个案中发现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增强社会各界依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意识。

  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加强与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知识产权保护调查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深度合作。(作者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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