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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意识”的伦理内涵
陈翔
//m.auribault.com 2016-04-21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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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意识”体现了价值理念、价值理想、价值原理构成的伦理理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对伦理的特殊文化理解和文化意义赋予。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四个意识”的伦理内涵共生互动,形成独特而有机的价值生态。

  1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只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使我们党更加团结统一、坚强有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从伦理学上说,“四个意识”表达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价值诉求,并通过这种诉求产生“好的政治”在场的作用。因此,厘清“四个意识”的伦理内涵,对于准确把握其取向与品质至关重要。

  特质:政治意识的国家伦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政治意识就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恪守党的章程,保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红色“底色”。

  那么,政治意识在国家伦理上是什么样的表现呢?随着世界多样化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东方大国,一方面要发挥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发展中要保持自身的特色。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果我们没有政治意识,就很容易滞后于当前中国的伟大实践,甚至会阻碍当前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因此,增强政治意识就是要充分挖掘其作为国家存在及发展的价值,即政治意识不仅关涉个体的“存在感”,而且关涉国家的“存在感”,它能够显示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伦理特质。

  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国家需要通过增强政治意识来确立和维护其独有的道德秩序,国家的每项具体公共政策,都需要政治意识的“潜在”,这是强化国家的道德特征,使之成为一种完善现代国家伦理的有效措施。国家只有不断地将政治意识渗透到人们的行为中去,才能够体现国家认同,才能够使人们自觉地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

  国家的公共治理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社会舆论手段、公共政策等,但是增强政治意识对于国家尝试建立新的秩序、平衡利益关系、解决重大社会冲突依然是独特的“稳定器”。政治意识实际上确定了个体对国家的认同,即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这种认同是伦理认同,它不仅仅限于个体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在于确立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价值关系。当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政治意识能够有效化解冲突与失序,这就是政治意识的国家伦理特质所在。

 要求:大局意识的责任伦理

  “自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这句话讲的是如果不从大局考虑问题,就不能做好当前的事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固树立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自觉从大局看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定位、摆布,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大局意识就是自觉地把自己摆到当前的中心工作中去,善于从整体而不是个体、从系统的角度而不是碎片化的角度考虑问题。

  在伦理学意义上,大局意识是体现中国道德哲学的民族性话语,具有责任伦理的内涵。首先,它要求公共决策者在行为发生之前就能够预测到后果,即公共决策者必须考虑以下情形:一是决策产生的影响与决策行为本身是联系的;二是决策产生的影响一定是能够预见的;三是如果决策失效是能够有效预防的;四是决策者必须为自身的决策行为负责;五是如果拒绝负责是要被指责的。责任伦理能否使以上五种情形一体化,建立起立体性的公共责任和公共责任体系,提升公共生活的伦理品质和价值品质,这是责任伦理合理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

  大局意识作为一种伦理实践的真义,意味着它不是一种外在的精神装饰,而是执政者必须遵循的内在要求,正是根据这样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这个大局才能确立合理有效的秩序。大局意识也意味着公民个体对于过何种生活也有判断的责任。与西方政治不同,中国政治一般都具有家国一体的伦理型特征。因此,大局意识既是政治要求,也是伦理要求,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责任担当。

  结构:核心意识的政治伦理

  邓小平曾经说过:“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新形势下,党执政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不断开创治国理政的新局面。这说明,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核心是能够驾驭风险挑战并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

  那么,核心意识的伦理内涵体现在什么地方?其实,政治与道德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应当的政治”是人类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在政治结构的构件中,核心就是能够在涉及政治伦理的意识、观念、理想、原则、心理、思想、精神、传统、习惯等各方面起到引领作用的关键点。核心意识的政治伦理指向,就是一个集体自觉自愿服从核心,形成一个可以期待的结构。

  增强核心意识就是追求政治的“应当”,追求政治的“至善”。在核心意识增强之后,社会主义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逐渐将政治领域与道德领域的问题统一, 核心意识渐渐成为“道德的”领域,与政治领域保持互动,维持着制度支撑与个人“德性”的双重结构。

  在现代政治社会中, 政治道德的秩序结构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家的个人政治思想、政治心理、政治规范、政治价值观念的影响,这种影响对执政集体的选择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核心意识不是“个人崇拜”,而是在现代政治语境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秩序性与道德性,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力求解决政治“善”的指向性。

  核心意识是政治道德实践的内驱力,于是, 作为政治伦理的内涵, 核心意识便在个人的政治道德修养过程中达至个人美德与政治美德的统一,从而实现伦理在政治结构中的规范性作用。

  趋向:看齐意识的交往伦理

  1945年,在党的七大预备会议上,毛泽东形象地说:“要知道,一个队伍经常是不大整齐的,所以就要常常喊看齐,向左看齐,向右看齐,向中间看齐,我们要向中央基准看齐,向大会基准看齐。看齐是原则,有偏差是实际生活,有了偏差,就喊看齐。”今天所说的看齐意识,是与中央看齐、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看齐。

  在伦理学中,看齐意识具有交往伦理的趋向,具有认同的“交往行为的预设”。现代社会出现的各种病态现象,比如信仰的弱化、行为的断裂等,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缺乏“达成共识的行为”。增强看齐意识能够在客观世界、规范世界及主观世界之间达成“共识”,使得交往中的言语和行为具有一种道德视角或道德意识。

  看齐意识是以言语为媒介,以认同为核心的交往伦理趋向。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看齐的交往知识储备。看齐不是“对齐”,看齐需要知识储备,这是看齐的基础。因此,交往的知识储备有利于看齐意识的增强,更有利于看齐意识的统一和看齐意识的社会化。

  其次,看齐的交往行为合理化。看齐意识最终体现在交往的行为上,交往的合理化即行为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在社会形成相互理解和行动一致的行为。在当代中国,交往行为就是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基础,否则,行为的合理化就缺乏法理依据。

  再其次,看齐的交往伦理自觉。看齐向自觉的转变, 也就是交往实践向交往伦理的转变, 这一转变对看齐具有重要意义,它使交往的社会关系扩张到道德世界, 使人以道德交往的方式完善自身。正是看齐的自觉,才产生了交往伦理的需求,也才使交往伦理成为具体可行的实践理性。所以,看齐的自觉超越了交往自身的局限性, 这样,看齐意识就具有了更加广阔的视野, 成为一种整体生存的意识,这种意识就是交往伦理。

  “四个意识”体现了价值理念、价值理想、价值原理构成的伦理理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对伦理的特殊文化理解和文化意义赋予。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四个意识”的伦理内涵共生互动,形成独特而有机的价值生态,体现了辩证综合的伦理表征。(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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