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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深刻领悟其中蕴含的辩证唯物主义道理,正确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
正确处理好高标准与底线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既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又要把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要坚持这一原则,既要坚持高标准,又要守得住底线。纵览近年来的腐败案例,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重要原因,但正是信念滑坡、理想动摇产生了最初的腐败动机。有道德规范,才能激发内在的自律;有党纪约束,才能明确行为的边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既明确崇德向善的高标准,又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既赓续“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高标准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更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就此而言,既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又严明党的纪律规矩,才能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兼具道德感召力和纪律约束力,让制度运行在思想认同的轨道上,使纪律建设与道德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正确处理好依法与依规的关系
“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重要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法理解释。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厘清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在贯彻落实中做好两者的衔接工作。一方面要以国家法律为重要遵循,监督执纪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与其相冲突。另一方面要突出党纪严于国法,坚持把主要精力聚焦到严明纪律上,用纪律管好党员大多数。监督执纪冲着纪律去,就是用纪律的“全覆盖”,摒弃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定势,如果“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就会只有大要案,就会出现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
正确处理好查处与监督的关系
“四种形态”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方面要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做到以新修订的《条例》为重要遵循,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形成“好同志”和“阶下囚”缓冲区。另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建立常态化的监督管理体制,把严明纪律体现在对干部的日常批评教育和监督管理之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体现严管厚爱。
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拉拉袖”、提个醒;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意在“正歪树”,重在宽严相济;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违纪必究,重在严明党的纪律。“四种形态”科学区分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和程度,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是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标本兼治之策。(作者系湖北省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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