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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监护孩子不再只是家务事。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法律也应及时出手相助
鲁迅先生曾说,童年的情形,便是将来的命运。往小处说,童年的成长记忆往往影响着个人一生的发展轨迹;往大处说,儿童的生存处境往往关系着整个社会的未来前景。
日前,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介绍《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时强调,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且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失职行为,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不让儿童脱离监护而成为“断线风筝”,应是监护人的底线原则。然而,对于很多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只能从苦苦等待的电话中或者偶尔寄来的汇款单中,才能感觉到父母的存在。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一些留守儿童像“野草一样成长”。特别是那些无长辈照看的独居留守儿童,虽然能够得到父母提供的经济支持,但是父母根本无法履行监护义务,也没有合理的监护“替补”,从而沦为一种“事实孤儿”。
生活在“监护真空”中的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家庭的引导,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以及个性、心理上的异常,更容易遭受意外伤害,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调查显示,意外伤害是14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罪魁祸首,其中有一半以上是临时监护缺失造成的。
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日益凸显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监护孩子不再只是家务事。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法律也应及时出手相助。从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来看,尽管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过由于缺少对责任追究环节的细化规定,监护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细化法律追责的配套措施,是挤压“监护真空”的关键一招。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厘清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设计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一系列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留守儿童问题上延续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的内在逻辑,并进一步重申依法追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失职行为与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丰富了法治谱系,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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