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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环,司法裁判的作用及其职能延伸都有边界。撤销监护权之后,未成年人接下来的成长值得关注。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监护人长期不履行监护义务,也有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法制日报》6月1日)
《民法通则》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权,就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监护权不被正确、合理行使,还会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的工具。最常见的就是有监护权的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人子女,所以法律同时还设置了监护权撤销程序,避免监护权的双刃剑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可分成两个类型:积极伤害型和消极漠视型。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属于积极伤害型,这种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遗弃或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属于消极漠视型,虽然没有直接伤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是对其人格养成、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此外,监护人不负责任,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户籍登记、接受教育、社会保障等多种权益,变更监护权有助于理顺法律关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公民权益。
尽管撤销监护权起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其局限性。撤销监护权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环,司法裁判的作用及其职能延伸都有边界。撤销监护权之后,未成年人接下来的成长值得关注。
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有些并没有构成犯罪,尤其是那些怠于行使监护权的父母。撤销这些这些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他们非但不感到痛苦,还会欣然接受,因为可以名正言顺地不履行责任了。这些消极冷漠的父母很可能不在乎舆论评价或道德人伦,应该限制这些不负责任的父母部分民事权利,例如限制贷款、限制就业等。
指定基层社会组织或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之后,如何保障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近些年,多起社会救助机构虐待流浪儿童的事件,也让社会对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提出质疑与考验。相较具有组织性、专业性、公益性的民政部门,劣势明显的基层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更值得关注。如果未成年人无人愿意收养,基层社会组织履行监护责任的经费如何解决?被监护人的教育生活谁来具体负责?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基层社会组织的监护权履行效果令人担忧。
诚如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所说,真诚希望家庭、学校和社会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认识到撤销监护权的局限性,才能清楚地看到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是折射现实的镜子,全社会都要接住撤销监护权裁判后的下一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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