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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歇家研究》之得失
拜读胡著,我对作者的治学激情和学术贡献充满敬意。该著确实第一次系统考察了长期以来不受人重视的歇家类群体,又深入探讨了歇家在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发挥的重要功能,很大程度上充实了明清社会史的内容,是近年来明清社会经济生活史特别是基层群体史研究难得见到的学术佳作。但就事论事,该著也并非全然完善精准,毫无瑕疵。从大的方面来讲,除了在论述漕粮征收的诸多篇章既过多地叙述了漕粮征收及其仓储制度,又偏重于明代而对清代考察不够外,至少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是误解材料,作不适当发挥。如将苏州的布店字号认定为“客店牙行”“歇家牙行”。胡著论述歇家在布市中的作用时,引述浙江总督李卫等人的奏折后,论述道:“‘向客店领布发碾’说明这里的‘客店’不仅为客商提供住宿,而且还发买布匹,是‘设肆收买’的‘客店牙行’,这样客店应是‘牙商’所开设……如史载‘吴中纱缎一业……’这群纱缎牙者自称‘经纪’,也自称‘家’或‘牙主人’,应属‘客店牙行’类。……可见在明末清初时期,布行市场的买卖,其中间环节多为‘歇家(客店)牙行’所控制,这种模式是集客店、贸易、仓储、经纪人于一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从李卫奏折所显示的内容来看,‘碾坊’也是歇家的经营模式,这是手工业与歇家相结合的模式,亦是一种制度创新。可见歇家(客店)与布行经营的关系十分紧张。其实‘碾坊’也接待客人住宿,据徽商档案记载:”上年丙子科,予同元荣弟住汪宁以舅公碾坊内……。‘“胡著此处所述,实乃清前期苏州棉布加工形式的内容。其时江南的棉布加工业,已集中到苏州一地,由徽州布商垄断。徽州布商在苏州开设布店字号,在江南大规模收购棉布,发放布匹到苏州当地的棉布踹坊踹碾,发布到自设的染坊或他人开设的染坊染色,付以棉布整理加工费用,而后收回布匹销向各地。这种布商,实即商业资本和工业资本的结合体,其开设的布店字号,实即兼具商业销售和手工业加工功能的铺店,根本不是如作者所理解的”客店牙行“”歇家(客店)牙行“。商品流通领域另有介绍贸易业务的牙行,而且布店字号无论是收布还是销布,均仍需经牙行之手。之所以不厌其烦地移录胡著文字,是想说明胡著不但误解了布店字号,而且还不分棉布与丝绸,不分棉布踹坊与粮食碾坊,未分苏州和江宁。李卫所说”向客店领布发碾“者,是指踹坊,而非胡著所引江宁材料所指的粮食加工碾坊,因此根本不可能是”歇家的经营模式“。胡著为了说明所谓苏州布业歇家,居然揽进苏州丝绸纱缎业和反映江宁粮食加工业的碾坊,可以说不但没有任何说服力,反而显示出作者并不清楚当时苏州布业的实际经营贸易状况。
二是过度解读材料,延伸歇家的内涵和活动范围。这一点在高文与之商榷的有无“在京法司歇家”“兵歇家”“驿站歇家”和“解户歇家”等问题上,表现最为突出。关于“在京法司歇家”,胡著引录张永明疏文时不但句读有误,而且漏了一个“并”字,将“转买”误录成“转卖”,并两次解释“转卖”(高的商榷文章也将“转买”误录成“转卖”,但所作解释符合原意)。胡铁球强调应“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此话自然很对。若进一步分析张永明疏文的“史料体系”,可以发现张氏是在陈述南京衙门事务颇简,而有些衙门往往用少收多,而且动辄拘扰铺户压价征纳,根本未提及有无歇家及如何行使职能。其实张氏所言,是说北京法司所需诉讼纸张,由犯人自纳,或由歇家代送;南京法司所需物品,也已有专门人役平价转买,无需再拘铺户提供,意思相当清楚。如果细细品味原文,是得不出胡著所说的明代在京法司设有歇家的结论的。关于“兵歇家”,我认为,高文所言是平实之论,经得起史实检验,而说兵歇家广泛存在,并有一定的职权和责任,具有准军营性质,恐怕是夸大其事,难以凭信。关于“驿站歇家”,胡著所引吕坤《实政录》“驿犯”条内容,实际是说犯人被解送到驿站后,有五种人,其中只有一贫如洗百无一长的人被羁留在驿站内,而其余四等人均不在驿,其中有一等人“私役于积年保歇之家,或求亲幸听差于衙门”,根本不是在说有无驿站保歇之人。胡著不但未在“奔走之事”后点开,而且误解成有驿站歇家,此条实不能作为史料依据。关于解户歇家,胡著所引和高文所与之讨论的于成龙劝民《忍字歌》中的“解户歇家争共攒”内容,我反复品味,感觉从中并不能得出“解户歇家”的成份。至于胡著所强调的乾隆初年的谕旨,从其“差押坊店歇宿”文字中,并不能确定差押人犯者是歇家,也得不出“‘解户歇家’在清代是得到官方许可,且得到广泛推行的”相关结论。
三是有些论点不符史实,值得商酌。1.胡著谓,明代海禁政策调整的方向有三,其中“三是部分开放海禁,如在福建设置月港等海关,在江浙设立吴淞港、刘海港、白茆港、福山港、定海等关口,这些关口多附于内地钞关之中,诸如浒墅关、北新关等”。又谓:“明代共设浙江、福建、广东三个市舶司,但由于各种原因,其废立无常,有的停摆达数十年,加之贡期、贡品的限制,致使朝贡贸易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还谓:“明中央政府开始接受地方政府通过‘歇家牙侩’来主持海外贸易的经验,部分开放海禁。如我们熟知的福建月港的开放。除此之外,明政府把部分海港开放并附于内地税关(钞关)体系之中。如万历初年,明政府设吴淞港、刘河港、白茆港、福山港等四港征收海船关税,归浒墅关管辖,在这些海关,政府一般设牙埠来协助政府收税与稽查。在浙江则设定海等关以通贸易。”明代初年厉行海禁,到了隆庆年间才在地方士民的反复呼吁下,改变政策,“准贩东西二洋”。海禁的同时,自永乐年间开始,明廷在广州、泉州和宁波设立三个市舶提举司,定向管理对外贸易事务。清初仍行海禁,但到康熙二十三年全面解禁开海,在广州设粤海关,厦门设闽海关,宁波设浙海关,上海设江海关。明代的三个市舶司,在朝贡贸易过程中一直在发挥作用,并不是如胡著所说“废立无常”而“致使朝贡贸易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万历时上海人王圻就曾说:“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分而言之则非矣;市舶与商舶,二事也,合而言之则非矣。……凡外夷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互市,明矣。”胡著所述万历年间明政府“部分开放海禁”,并设立吴淞港、刘河港、白茆港、福山港等四港征收海船关税,则是将明代的内河钞关与对外贸易海关混为一谈。按照内河贸易体制,明廷在苏州近郊设有浒墅关,是七大钞关之一,因近海地区商民往往走海道经营,存在逃税漏税隐患,浒墅钞关乃于万历初年在相应海港分别设立税口,此非海关,而是由浒墅钞关增设,管理内河沿海贸易,自然归浒墅钞关管辖。清代设立江海关后,此四内河征税港口仍然存在。此举与开放海禁毫无关联。至于唐枢提议,情形与此相类,而且只是建议,并未付诸实施。顺便说一下,唐枢向主持东南军务的胡宗宪提建议是嘉靖后期,不是隆庆年间。
2.胡著先是在前言中提出,“会馆公所虽然感觉多是替代歇家职能兴起的,也有部分史料可说明他们之间的承接关系,但证据尚不充分”,后来干脆认定会馆公所由歇家牙行蜕变而来,其功能与歇家牙行相似并取代了歇家牙行。会馆公所是明清时期产生并得到发展的工商业团体。会馆主要是外地商人即“客商”在经营地的同籍商人的同乡组织,公所是当地手工业的同业组织,两者设立所涵盖对象、范围和宗旨有较大差别。会馆较为普遍地出现在明代后期,公所普遍出现在清代前期。会馆公所的设立,其同乡或同业的商务的展开,仍需在“牙行”制度下展开,也就是说,商品贸易均需通过牙人作为中间经纪活动才能进行。会馆公所与“歇家牙行”时间上大体是并存的,功能则大相径庭,其商业事务仍需通过牙行进行,会馆公所怎么可能“从‘歇家牙行’经营模式蜕变而来并有所发展,又摆脱了‘牙商’束缚”,并“取代‘歇家牙行’模式”?内地和沿海的“歇家牙行”又怎么会“在乾隆时代”逐渐蜕变为“会馆公所”模式?
3.有些表述恐属想当然之论,史实依据并不充分。如说“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削弱‘牙行’垄断市场的措施,较为注重公平贸易”,在设立牙行的制度安排下,岂能随意说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削弱牙行垄断市场?又说“歇家把各种费用摊入田亩的做法,后来为政府推行均摊费用的赋役制度改革所借鉴”,不知依据何在?
如果仔细品读,全书在引文句读、材料引述、理解表述、文字录校等方面仍有不少疏漏舛误之处,此处不一一指出。诚然,任何一部学术著作,存在一些问题自是难免,套用前人陈说,此著瑕不掩瑜,有助于推进相关研究走向深入。
(作者:范金民 单位: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江南地域文化的历史演进”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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