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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社科院在京发布《中西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处境与对策》一书,其中一项“中西部农民向城镇转移意愿分布”调查显示,约一半农民工不想进城,另外66.1%的农民工认为到了一定年龄就想回乡。消息发布之后,在网上引起热议。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到2020年,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这显然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调查显示,近半农民工不想进城,超六成愿到年龄就回乡,折射出农民工进城焦虑,更折射出农民工的多重诉求,如情感归属、社会认同、国民待遇等等。更何况,城镇化本质是农民工市民化,而农民工市民化的根本体现,就是在城市能够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
此前,社科院测算,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进入城镇的个人每年平均需要支付1.8万元生活成本,还需要一次性支付10万元左右的购房成本。可见,为了让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就应该让他们享受均等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减轻生活成本。但现实情况却是,农民工还是城市“过客”,未能真正被城市接纳和尊重。他们非但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甚至在城市还没有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特别是,农民工所代表的城乡隔离、社会保障不公和歧视性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在一些城市还依然存在。
因此,农民工进城成本,需要公共服务兜底。既然城镇化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民工的贡献,既然城镇化本质是农民工市民化,那么就必须更加重视改善农民工的生存条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安心工作和生活的外部环境,并用行政和市场的手段,及时淘汰一批靠低工资维持经营和“道德认证”不过关的企业。在提高农民工薪酬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打击恶意欠薪、工作环境恶劣、剥夺休假权和休息权等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特别是,应实行城市公共服务全覆盖,并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在培训、就业、社保、维权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为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环境,从制度上给他们以心理认同和归宿。总之,努力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主要做到“十有”,即进城有工作、劳动有合同、上岗有培训、劳动有报酬、参保有办法、住宿有改善、维权有渠道、生活有文化、子女有教育、发展有目标。如此,才能让农民工进得城,留得住,生活好。
正确处理城镇化过程中的几个关系 | 2009-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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