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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责清单真正形成约束力
张东锋
//m.auribault.com 2016-05-06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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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建立权责清单制度最近一两年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继安徽去年7月宣布在全国率先实现四级权责清单全覆盖后,贵州日前也表示今年内将权责清单延伸到乡镇一级,并要求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样要全面制定和公布权责清单。权责清单,由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组成,前者主要是明确政府该做什么,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后者则是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就各地操作来看,建立权责清单不能止于把权力和责任白纸黑字公开出来,需要避免一些误区,把清单落到实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政府权力来说,只有尽力做到公开、透明,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权力被滥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通过权责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不仅能明晰政府权力的边界,更重要的是把权力运行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政府部门既依法行政又提高办事效能,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3月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权责清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就推进权责清单这项工作来说,自“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都大张旗鼓地展开了工作,快者如安徽已实现权责清单对最基层行政单位的覆盖,慢者也在部分县乡试点、准备逐渐推向全面。不过,卓有成效工作背后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将开列权责清单等同于把自己的法定权力及运行流程图表化并在办事大厅和网络上公开公示。有参与地方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专家曾提到:“权力、责任清单是个新事物,权力怎么列、责任怎么定都是个新问题。”从权责清单的定义看,无论是明确政府“该做什么”,还是明确其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要使其成为助推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关键是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权力边界。换句话说,确定政府权责清单要以清理、去除那些不合理的审批和程序为前提,就好比办理一项行政业务,即便所需材料明白公示,但如果里面有些是奇葩证明,同样会让权责清单有沦为形式的危险。

  此外,要保证权责清单真正落实,一些配套制度还亟待完善。首先,权责清单的建立需要立法支持,特别是其从中央到地方、从省市向基层覆盖的过程中,伴随着行政权力下放必然会牵涉到如何行政授权的问题,而在过去经常出现的尴尬现象就是忽略必要的法定程序,从而导致下级部门开列的权力清单,于法无据或与上位法冲突,影响履行。其次,对于政府应尽之责,不能单纯依赖清单本身,同时需要强化社会力量的外部监督,所以要不仅通过责任清单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还要将问责过程公开化,明确问责的主体、对象和后果,增强问责的操作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以减权限权促源头反腐,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无论是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还是简政放权,在政治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后,必然会触及权力的界定、分配和运用的问题。恰如有分析指出,亮出权责清单实质上是政府权力自我“割肉”的过程,自己“割”自己难免会心疼,这时候就得动真格,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责清单形成真正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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