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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功润:“临时工”折射啥问题
//m.auribault.com2013-12-06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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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临时工”问题总是不断被热议。依法论理,我国早就不应再有临时工了——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无“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别,其后新 《劳动合同法》也体现了同样的精神。可是,近些年,尽管“临时工”概念已随时代发展渐行渐远,但在现实社会中,它却像永不消逝的电波般坚挺。人们禁不住诘问:既然执法的是“临时工”,违法的也是“临时工”,“担责”的还是“临时工”,甚至起草文件的也是“临时工”,那“正式工”都在干吗?责任方哪去了?

    其实,有关部门早就意识到临时工现象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这种现象不仅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相违背,背后还可能潜藏着惊人的渎职和腐败。事实上,中央和省级党委也曾多次下文,严令清退临聘人员,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到了执行层面,似乎都收效甚微。

    问题倒逼而来,解决问题不“动真格”再也行不通了。日前,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载文披露:“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此番信息,不啻为一剂“革临时工的命”的猛药,足以让民众看到一线曙光。不出所料,在中央重锤治理之下,今后若再有恶性公共事件,合同工、临时工将再难成为行政执法部门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问题还在于,当“临时工”不再万能之后,能否换来文明执法?某种程度上而言,政府部门赋权给“临时工”职责,往往与过多介入到市场和社会领域相关,临时工参与或协助执法,作为法治社会进步的过渡产物,有现实存在的一定“合理性”。长期以来,临时工参与执法,是因为执法者“人手不足”,太多的事要做,而取得执法资格有着能力门槛与编制限制,于是,合同工、临时工进行执法成为“中国式执法”的必然现象。在这个意义上,“向市场放权,向社会让权”,“强化宏观调控,强化民生保障”,政府机构改革将应该剥离的职能真正转移给市场和社会才是治本之策。

    应该意识到,纠正行政执法乱象,规范行政执法,清理“临时工”只是实现执法不越界、不越权的第一步。实行文明执法,根子还需在思想上深刻领悟服务型政府的服务思维,在行动上严格遵循责任明确、依法办事的准则,接受公众监督。而有关“临时工现象”能否消失的另一个关键,恐怕还与能否形成透明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相关——以往,冲突本身裹挟着执法人员与民众间的混战,如何处理倚赖的是双方调动政府、舆论等权力介入的能力,很难给出一个令双方心服口服的处理结果。所以,除了将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的改革举动之外,还有必要辅之以一套规范的冲突处理机制。冲突事件发生之后,只有引入法治的力量,确保整个处理过程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同时能够经得起外界的监督,舆论的疑虑才能被逐渐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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