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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霸凌:惩罚与教育并非对立关系
沈海平
//m.auribault.com 2018-03-28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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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闭幕不久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次记者会上,原全国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校园暴力、校园霸凌现象日趋严重,已就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修法建议,以有效应对和治理校园暴力行为。

  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霸凌屡有发生,已不是个别现象,那些霸凌场面通过手机、网络活生生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几个学生围殴他们的同伴,掌掴、脚踢、逼吃沙子甚至粪便……酷虐场面不忍直视。匪夷所思的是,这些施虐者中为数不少是女生,让人不禁疑惑:这些印象中的“祖国的花朵”何时蜕变成了面目狰狞的“狼毒花”?

  为何会发生校园霸凌?从人类学视角看,人类脱胎于动物界,而动物行为学家揭示出,好斗是动物的天性,在这方面,人类也不例外。从社会学视角看,学校与其他社会机构一样,处于初步社会化阶段的学生之间也会基于阶层、地域、兴趣、偏好、成绩等因素而形成各种亚文化群体,这些群体会对个体成员造成一种顺从的压力。顺从者可以获得一种身份认同和安全感,而不顺从者则容易受到排挤、攻击乃至身体伤害,而亚文化的存在则是源于主流文化的弱化甚至缺席。校园霸凌现象的大量发生说明,过于追求功利化目的的学校教育在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塑造上存在严重缺失。

  要重建主流文化、价值观,长期来看,当然只能靠教化,通过教化在人们的内心建立起伦理规范和价值认知,这也是治本之策。然而治本离不开治标,或者说,治标乃治本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对于突破伦理底线的行为,不仅仅需要教育、感化,同时也需要适当的惩罚;通过施以适当惩罚,确认社会底线伦理的有效性,修复受到挑战和破坏的价值体系。正如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的,“文化脉络制定的惩罚(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有利于定义可接受行为,并因而有助于社会稳定。如果不适当的行为没有被判刑或惩罚,人们也许会曲解其中的标准,而当作是可接受的行为。”

  相当一部分情况下,校园霸凌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性的违反校纪、不道德、恶作剧,而是涉嫌犯罪,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侮辱、寻衅滋事,如果致人轻伤以上损害,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这几种犯罪的想象竞合,处罚上应择一重罪处理。不应一概认为“孩子们不懂事”,将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纠纷上升至法律层面是小题大做。须知,对于被霸凌的孩子们而言,他们遭受的远不只是身体的伤害,而是心灵的创伤。经验表明,这种心灵的创伤会贻害久远,极大地影响到受害者人格的发展和健全,使他们变得自卑、孤僻、怯懦,或者对他人、对社会充满敌意,并可能由此酿成对社会的报复心理和行为。因此学校霸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法益侵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干预。

  长期以来,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一直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本身当然没有错。问题是,不应把惩罚和教育对立起来。一方面,离开了惩罚,单纯的教育、感化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惩罚本身就是教育,可以帮助违法(违规)者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标准。至于在惩罚过程中,如何将教育手段融入其中,关系到惩罚方式问题,比如可采用社区矫正、强制社区服务,并辅以专家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对于校园霸凌行为进行刑法干预,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很多加害者可能并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因而无法按犯罪进行追究。这涉及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和刑法制度的一个缺陷,即行为在刑法上只有有罪和无罪两种结果,缺乏对行为违法性的独立评价。而按国外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个违法但无责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为保安处分)。我国的刑法制度也应在这方面作出完善。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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