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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理当止步于隐私场所
史洪举
//m.auribault.com 2016-09-22 来源: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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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9月20日《信息时报》)

  在监控设备无处不在的背景下,说我们已经进入摄像头时代毫不为过。这显然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降低破案难度,提升公众安全感。对一些如普通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还可借监控视频还原现场,查清事实,定纷止争。但在充分发挥监控利好作用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摄录和泄露。由此,限制安装监控的场所就相当必要,禁止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就更加迫切。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控设备过多的情势下,很多监控的安装及对监控设备的管理还比较混乱。即在谁有权安装监控,谁可以保管监控视频资料,谁有权查看、复制监控资料方面缺乏相应规范。这导致实践中安装监控及使用监控似乎成了个人的私事,譬如在酒店宾馆,哪些地方需要安装监控,哪些地方不能安装监控,监控安装在什么位置多由酒店所有人说了算。而且这些监控并未明确何人负责,多有临时值班人员负责查看,这就导致很多监控资料可能随时被泄露。那么,假如一些私密场所也安装了监控,就很可能成为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灾难。

  一般来说,监控设备均应安装在人流量巨大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范场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控视频固定证据、还原现场、锁定可疑人物,提高破案效率,帮助划清普通纠纷双方责任的作用。而涉及公民正常隐私活动的场所如客房、浴室、宿舍、卫生间等,则没有重点防范的必要。因为能够同时进入该特定场所,或者在该场所共同从事某项活动的人们多数相互熟识,不像陌生人聚集的公共场所,没有必要以维护社会治安之名对其进行监控。

  而且,这些场所封闭性较强,只要稍加防范,他人就难以进入实施不法活动,缺乏以安装监控来保护该场所内部安全的前提。再者,与这些场所相连接的公共通道上多安装有监控设备,如酒店大堂及走廊均有监控设备,足以发挥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总之,在这种主要是公民从事正常隐私活动的场所,隐私权可以对抗其他权力,他人无权擅自安装监控。相反,如果允许在这些私密场所安装监控,这些监控将会起到负面作用,沦为满足他人窥私欲和猎奇心理的工具,更加降低人们的安全感,侵害人们的生活安宁权。近年来,一些在公共场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被大肆传播和围观的事件就是警示。

  简而言之,监控设备并非可以畅行无阻,无孔不入,其理当止步于主要涉及公民隐私活动的场所。这样才能确保监控设备不逾越边界,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的正面作用,并避免因被滥用而产生负面影响。进而让监控设备真正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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