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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一名男子在广州某游泳俱乐部游泳时突发意外猝死,家属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了解事件真相,泳池管理人员却称,室外4个监控摄像头全部坏了,无法提供任何现场监控,这引起了家属的质疑。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监控录像是进行安全防范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纠纷发生后还原现场、证明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形式。近些年来,监控录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的诸多领域,虽然不乏监控与隐私权关系等的争论,但在监控系统设置的合理性、管理的安全性和利用的有效性原则下,公众对监控的正面作用和积极意义还是认可的。但在上述新闻事件中,4个监控摄像头“全部坏掉”的“巧合”,暴露出公共场所监控设备的监管依旧存在盲区。
监控设备具有客观中立性、不间断性、完整真实性等特点,在探究事实、认定责任等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但诡异的是,每每遇到存疑事件,公民需要了解客观事实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监控“故障”常常如期而至。监控设备选择性地“罢工”使其丧失了应有的证明作用,监控设备选择性地被使用更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和公共权力的滥用。可以说,监控设备失控失去的不仅是公众对监控本身的信任,更是对公权力的信赖。
在刑事司法领域,随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监控式讯问制度”已初步形成,对监控的监管也已初见成效。但在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领域,对监控的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多空白,需要通过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主体安全责任予以解决。例如,《全民健身条例》已经对企业、个体工商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作了相关要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19079-2013)在“安全保障”条款中也提出了“可选择在游泳区域安装公共安全监控摄像系统”。这些立法和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指向对参与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公民提供人身安全保护。虽然国家对游泳场馆是否安装监控设备并无强制性要求,但游泳场馆如果安装了监控系统,经营者就应遵循其管理、维护和使用规则,强化风险意识和安全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监控安全的摄像头不是装好就万事大吉了,还得有人管,而且还要管好。在有争议的法律纠纷面前,当监控摄像头“恰巧坏掉”,更应该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证据的缺失。而如何完善法律,明确监控设备的应用和管理,也为法律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提出了新的命题。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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