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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违约金不能这么任性
晏 扬
//m.auribault.com 2016-04-1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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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给银行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一定的违约金,目前的问题是,违约金的设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办了信用卡,却一直以为是储蓄卡,近400元欠款经过7年的滚动,如今已累积到3万余元,而且影响了个人征信。认为银行没有如实告知且没有提醒,办卡时还在西安念书的小张于近日将办卡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清除不良征信记录,并确认他不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4月12日《华商报》)。

  小张有理由状告办卡银行。一方面,399.01元欠款经过7年滚动竟然累积到3万多元,恐怕任何一个持卡人都难以接受,简直比高利贷还狠;另一方面,当初办卡时,银行并未明确告知这张卡的性质及使用注意事项,以致小张和其他许多同学都误以为这是一张储蓄卡,根本没意识到它会产生消费欠款。

  办卡银行有责任,小张当然也有责任。正如一名律师所言,作为成年人,小张在办卡时应当了解清楚卡的性质和使用方法,并且妥善保管。而且我觉得,小张当年稀里糊涂地从卡中多取了近400元,他应该注意到这是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欠款,不管因何没有注意到,小张都无法完全推脱掉自己的责任。

  通过这件事,人们自然会再次讨论银行滥发信用卡的问题,尤其是给在校大学生滥发信用卡,乃至以信用卡诱导大学生消费。而我认为,这件事最值得关注的真问题,是信用卡欠款产生高得离谱的滞纳金——简单计算可知,400元欠款即使按年利息10%,并且按利滚利计算,7年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也只有300多元,加上本金合计不到800元。也就是说,小张累积的3万多元欠款中,绝大部分是滞纳金,滞纳金竟达欠款本金的几十倍!

  银行收取这么高的滞纳金,想必是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的,是按规矩办事。可问题是,银行自定的规矩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实际上,若论法理,银行向客户收取滞纳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因为滞纳金的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譬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交警部门可以对公民拖缴罚款收取滞纳金。而银行不是行政机关,其与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客户使用信用卡产生欠款,银行只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

  更重要的是,银行对欠款客户收取的违约金要合乎情理,可以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不能搞得像打劫似的。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那么,小张欠银行400元,7年时间会让银行损失3万多元吗?恐怕很难说得通,除非银行承认自己做高利贷生意。

  客户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给银行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一定的违约金。目前的问题是,违约金的设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损失”范围显得模糊不清,以致于银行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都自定规章、自设标准,导致天价滞纳金(违约金)屡见不鲜,民众的利益因此受损。

  就此而言,是该给任性的违约金套上法律的笼头了,具体而言就是在法律上明确设定一个上限,譬如违约金不能高于本金的若干倍,以平衡双方利益,使其既具有赔偿和惩罚性质,又合乎情理,能够为民众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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