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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否决高额滞纳金彰显样本意义
张智全
//m.auribault.com 2016-02-2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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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更应该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精神,自觉将自己的经营行为规范在法治的轨道上

  被告沙某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75079.3元未及时偿还,原告中国银行某支行据此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最终,法院的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否决了其对滞纳金的继续征收。据悉,这是法院首次确认信用卡滞纳金的不合法(2月23日《北京日报》)。

  从判决的结果看,法院不支持银行高额滞纳金的诉求,主要是援引了宪法第23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文。平等意味着待遇对等,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信用卡收取月息5%的滞纳金,年息高达60%,已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其显然违背了待遇对等的宪法精神。法院首次以宪法精神否定高额滞纳金,对于警示银行随意收取高额滞纳金的任性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样本意义。

  银行以5%的月息收取信用卡滞纳金,其依据是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正是这一规定,让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时底气十足。不少银行不仅据此给信用卡设定滞纳金,而且还对信用卡持卡人不按期偿还款额设置了最低10元起步和全额罚息的规则,令信用卡持有人苦不堪言。

  其实,这是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的机械理解。从效力上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效力,其不能脱离上位法的约束。商业银行法第38条和合同法第204条都明确规定,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来确定。合同法第211条更是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可见,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信用卡透支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其利率应当受到限制。从这个角度讲,银行对逾期未偿还款额的信用卡持有人收取月息5%的滞纳金,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首次以司法的形式确认月息高额滞纳金不合法,是对银行违法行为的矫正,彰显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应该承认,透支信用卡不还款是违约行为,违约者理应为此付出代价。但前提是,违约者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越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银行机械理解并适用部门规章,单方面对信用卡持卡人设置高额滞纳金门槛,实际上是钻了法律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没有直接规定的空子。虽然法律需要完善,但这不是任性提高滞纳金利率的借口。在相关法律和宪法原则已有规定的情况下,银行更应该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精神,自觉地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这是该案的最大警示作用,将对规范银行滞纳金征收起到倒逼作用。

  当然,鉴于我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此次滞纳金的法院判决只是个例,不一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推广,银行业长期存在的滞纳金收费过高的问题,还需要完善法律,或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修正条款,才能真正让其寿终正寝。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基于这一客观现实,法院首次依法否定了滞纳金收费过高的合法性,就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典型判例,将起到统一司法标准的示范作用。这对于遏制银行业高额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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