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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处罚,名为激励实属违法
韩睿
//m.auribault.com 2016-07-21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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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吃苦的方式激励员工,公司的愿望无可厚非,可做法却似是而非,很不妥当。至少,不能当众罚人生吃苦瓜,吃不下去吐了就再罚一根。这不是激励,激励虽然可以劳其筋骨、苦其心志,但不是变相体罚,这不仅违背生理常识,还侮辱人格,涉嫌违法。

  近日,重庆乐尚装修公司的员工在朋友圈称,当周未完成业绩的员工被领导“奖励”众目睽睽之下生吃苦瓜,吃不下去吐了就再罚一根。乐尚装修公司有关负责人昨天对此解释称,最近员工工作效率低、业绩差,想通过吃苦瓜来激励员工,苦瓜没人想吃,要想不吃苦,就得更加努力工作。(7月19日《重庆商报》)

  不妨说,用吃苦的方式激励员工,公司的愿望无可厚非,可做法却似是而非,很不妥当。至少,不能当众罚人生吃苦瓜,吃不下去吐了就再罚一根。这不是激励,激励虽然可以劳其筋骨、苦其心志,但不是变相体罚,这不仅违背生理常识,还侮辱人格,涉嫌违法。

  奇怪的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剑走偏锋,祭出各类奇葩方式变相处罚员工:在吉林长白山,员工未完成业绩被罚当街下跪爬行;在江苏南京,新员工励志需睡路面亲吻垃圾桶;在重庆,女员工业绩不佳被罚下蹲后腹痛流产;在江苏常州,企业所谓的文化培养要实习生洗厕所喝厕所水……凡此种种,表面看,都是企业打着励志、激励甚至培育企业文化的旗号,实际却是侵犯劳动者的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尊严。

  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在任何时候与任何条件下,受人员素质、个人能力、时间长短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都会有上中下,都会有人业绩较差,处于末位。对于这样的员工,除了加强培训,搞好传帮带,还应该有考察期。如果经过一段时间还不能有所进步,就应考虑调岗换岗,实在不能胜任工作,还可以根据法律,解除劳动合同,但绝不能用体罚或变相体罚来羞辱员工。

  根据法律法规,对于员工,单位可依据合理的经过职工通过的企业制度和员工守则,对员工的日常行为作出规范并有一定处罚,但处罚要有度,不能变成体罚。而员工对于单位的体罚行为是可以拒绝的,这在我国《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就上述企业的做法而言,如果因为拒绝不了的体罚而造成了损害,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重庆那家企业,对女员工被罚下蹲后导致的腹痛流产,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言以蔽之,企业的任何激励或励志行为,都不能侮辱员工,伤害尊严,逾越法律雷池。否则,弄巧成拙,得不偿失,也会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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