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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损职工的培训为何能大行其道?
辛望
//m.auribault.com 2016-06-22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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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以“打屁股”、“剪头发”、“跪爬行”为代表的奇葩型培训方法,不但不能激发员工的生机活力,反而会严重侮损其人格尊严,甚至构成终身心理伤害。对于种种可能触犯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行径,社会舆论要给予当头棒喝,工会和妇联组织要及时发声,司法部门要敢于亮剑,必须让那些变着法子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始作俑者付出惨重代价。

  近日,山西长治漳泽农商银行为提升员工业务素质对员工开展培训。培训老师对打分排名最后的一个小组8人以“打屁股”、“剪头发”的方式进行处罚。这8位员工中4人是女性。目前,山西省联社已将涉事银行的董事长和分管副行长停职。(6月21日《新京报》)

  长治漳泽农商银行聘请培训机构,以这种赤裸裸地侮辱员工的方式进行所谓的业务技能培训的视频和报道一经披露,立即引发舆论大哗,人们不禁要质问:明摆着侮辱职工人格、贬损职工尊严的培训,为何能堂而皇之地上演?而且当事机构不但不制止培训师的乱作为,还把这种喜欢搞“污损培训”的培训师待若上宾,这其中究竟有什么样的动机?

  事发之后,涉事机构和培训师还振振有词的辩称,这是为了“致良知”,是“为了唤醒一个人生机的方式”。试问,如果在台上被公开侮辱的是当事人的妻子、丈夫或者儿子、女儿,他们还会这样频频叫好吗?由此可见,蔑视职工的尊严、无视职工的人身权利,在一些人心目中,可能早就“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了,在不少企业主管和培训师的眼里,除了所谓的业绩和效益,其他一概都是浮云,职工的合法权利,更是被某些人当成“透明的空气——看不见”了。

  要知道,在职场和工作中,职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除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是“自由、平等、诚信、友善”,对照这样的价值标准,那种以侮辱职工为快乐、以贬损职工尊严换取经济效益的做法,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格格不入,是应当被坚决反对的。

  近年来,为了增加公司业绩或者提升经济效益,不少企业和机构纷纷引进了一批奇葩型的培训方法和管理技法,比如吉林某公司为“激励”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要求其当街下跪爬行,南京某公司为培训销售员,甚至还要求员工亲吻垃圾桶或主动拥抱过路女性等等。这些“奇葩培训技巧”,无非就是抹掉员工的自尊心、摧毁员工内心的羞耻感,只要能为老板挣到业绩,哪还需要管什么“天地良心”?如此公然刺穿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所谓“激励培训”,如果变得肆无忌惮,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冲击可想而知,而对于受侵害的职工,也很可能造成终身难以消除的心理伤害。

  公司需要效益,培训机构需要不断发明能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招法,这本来无可非议。但公司一旦只顾效益不顾员工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只顾惊世骇俗而不管职工的人格尊严,其行径就会变成一种严重的权益损害,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因此,对于那些公然侮损职工、不顾职工人格尊严的“激励手法”,不管其短期效果有多好,也应当坚决抵制。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对此类行为要公开发声,而司法部门也应当及时亮剑,对于已经涉嫌违法的老板和培训师,应当让他们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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