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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监察体制改革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衔接
秦前红 
//m.auribault.com 2017-09-2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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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之初衷在于消解社会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疑虑,加强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民主性,防范检察权的滥用。该制度于2003年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然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向何处去?”的疑问亦随之产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定,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欲施以监督的对象,即为上述已经或者即将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的人员及机构。如此一来,人民监督员制度何去何从的问题无疑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我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颇具中国特色的外部监督形式和人民民主方式,当然应当予以保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明确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应当顺应改革的大趋势,尤其是要实现其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具体而言,随着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转隶至监察委员会,假若不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任何改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极大限缩甚至不复存在,虽然检察机关可能会保留部分自办案件的侦查权,此即所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过,基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初衷,亦即在检察行为的自体监督之外引入外部监督,我们恰可在做适当改良之后,将此制度引入监察体制改革当中,并将其与当前纪委的特邀监督员制度、检察院的行风监督等实现有效整合。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的宪制架构将面临重大的调整。人民监督员作为中国司法领域已经试行多年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已经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全会决议,并已写入新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草案中,拟将固化上升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安排。为了符合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战略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在厘清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补强人民监督员的配套保障措施,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民主程序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尤其是要探索在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有关人民监督员管理服务制度的职权分工和程序衔接问题。

  此外,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绝非意味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与检察机关“一刀两断”。一是因为检察机关仍有可能保留有部分自办案件的侦查权;二是因为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部分事项其实并非皆由监察委员会行使,例如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当中,即将“拟不起诉的”纳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之中;三是因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并不完全限于“外部监督”,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并视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故此,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亦需综合考虑和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制度间的关联。

  至于改良后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样态,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层意味:一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以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行为为主,并要顾及检察机关的部分行为;二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管理仍然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以此维护人民监督员的中立地位;三是鉴于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更有必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四是待改革经验成熟之后,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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