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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颜庆雄
引子
日前,中央网信办组织召开“遏制网络恶俗炒作现象”专题研讨会,研究如何揭批和遏制网络恶俗炒作现象。一些所谓“网红”为吸引粉丝,利用直播平台以低俗、色情等内容吸引网民关注;一些直播平台不履行主体责任,给恶俗“网红”提供传播平台,甚至为其推波助澜;前段时间相关部门查处的一批网络恶俗炒作案件触目惊心、令人咋舌。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因为缺乏有序监管,加之资本的逐利本性,“网红”经济开始野蛮生长
主持人:直播平台恶俗炒作现象何以存在?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直播网络恶俗现象存在的原因不外乎这几个方面:首先,网络交往包含巨大的商机,各种网络平台和商业网站的开发都追求提升点击量、吸引更多注意力,这就是所谓的网红经济,或者说粉丝经济的时代特征。在优质、原创的内容生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大量采取耸人听闻、恶意炒作等方式来吸引受众,或者为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提供平台;其次,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人们受到的社会约束相对较少,也更难以抵挡经济利益的诱惑;第三,网络空间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和流动性等特征也使监管难度加大。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这是互联网经济的一种,也是新型业态的大众文化现象。但因为缺乏有序监管,加之资本的逐利本性,“网红”经济开始野蛮生长。野蛮生长,就会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则会采取不正常的竞争手段。恶俗炒作,拜金媚俗,负能量充斥其中,也就可想而知了。
直播平台也好,“网红”也罢,他们要靠粉丝支撑。要守住“死忠粉”并且吸纳更多“新粉”,就要使出浑身解数,迎合网络粉丝的某种低级趣味。就此而言,直播平台的恶俗炒作,实是“网红”经济的天性使然。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直播平台是一种内容、传播主体与传播渠道共时共生的机制,只要内容以及传播主体无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达到实时被审查,直播平台就会给恶俗、低俗信息提供可乘之机。有些受众猎奇心浓厚、道德自我约束力不足、价值观错乱等,行为上容易迎合直播平台的炒作。
网络恶俗炒作污染了网络环境,对现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文化观念产生侵蚀甚至消解作用
主持人:如果任由这样的直播无序发展下去,会有何负面社会影响?
刘国强:这种网络恶俗炒作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首先是破坏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污染了网络环境,对现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文化观念产生侵蚀甚至消解作用;其次,在缺乏相应网络规范的情况下,许多应予限制的传播内容可能会对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和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第三,这些平台往往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没有经营许可证,其获益也没有上缴利税,它会导致网络管理失范和无序的网络市场竞争。
张敬伟:资本对直播平台的强大支撑,让普通网民产生了创富容易的投机思维。似乎谁都可以成为“网红”,这是直播平台对社会大众的强力误导。
如果网络直播恶俗炒作任性发展下去,不仅网络空间会变成没有法律底线,更无道德耻感的地方,更会溢出到现实世界。
和静钧:直播与恶俗炒作的天然粘连性,决定了这样的媒介与传播无法仅凭借内部因素就能起到“自洁效应”,反而只会从一般恶俗滑向深度恶俗,这样的结果与趋势对社会公序良俗构成相当大的威胁。除了对公序良俗的破坏,直播平台也有可能沦为教唆犯罪、帮助犯罪、传播色情暴力的前哨,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而从传媒业竞争的方面上看,不受控制与制约的直播平台反而对一个守法和接受监督的自律媒体形成“竞争相对优势”,在市场上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对网络恶俗炒作现象的监管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也需要广大网友自觉抵制
主持人:遏制网络恶俗炒作现象,监管部门要做什么?
和静钧:遏制网络恶俗炒作,首先就建立平台的责任保证制度。外部监管人无法在实时条件下对直播内容作审查,更多是在事后追究之时起作用,强化内部监督人的责任,强化平台的共同责任担保,才会让责任“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其次,应建立直播人准入许可制度,建立对直播人的信誉审查;第三,追究背后炒作团队的刑事欺诈责任,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办法。
刘国强:网络恶俗现象的传播涉及面广,传播范围大,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多样且更新更快,要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必须通力合作,统筹联动。同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好源头关,加强对网络平台和商业网站的管理。直播平台若有违规行为,应对负有责任的入口网站进行查处。二是强化管理措施。尤其是需要完善网络经济行为的工商管理规范,对网络直播等行业实行实名注册制度,未得到许可者禁止从事各种形式的网络商业活动。三是强化网络监管力度,包括加大相应投入,增加监管人力,提升网络监管的技术监控手段等。当然,对网络恶俗炒作现象的监管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也需要广大网友自觉抵制。
张敬伟:将网络平台纳入常态化的刚性监管。“网红”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全球现象,对于“网红”监管,虽是世界性难题,但几乎所有国家都给其设定了符合现实世界监管规则的法制和道德底线。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韩国,网络直播一旦碰触法律和道德底线,就会遭遇严厉处罚。我国网民最多,互联网新兴业态发展迅猛,自然要通过立法实现对直播平台和“网红”经济的系统性、常态化监管。今年7月份,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和直播者的直接责任。这也意味着直播平台治理从运动式执法升级为常态性监管。不过,《通知》效力还须提升至更高层次的法律层面,以确保遏制网络恶俗炒作现象的有法可依。
引入黑白名单制度,鼓励健康、向上的直播平台,曝光低俗炒作的直播平台,利用黑白名单制度,促使直播平台良性竞争,利用市场的力量实现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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