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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州省安顺市纪委通报了一起问责典型案例。因分管的水利系统发生多人严重违纪问题,时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副县长潘兴隆和李志刚,分别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内警告处分。“其实这两名副县长已调到新的工作岗位,但一样要为过去的失职失责承担责任。”安顺市纪委副书记王勇对此作了点评(11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
在长达5年之内,一个县的水利系统11名干部套取私分上百万元水利项目资金,其中5人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这起大面积的“腐败坍塌”事件,安顺市纪委进行了责任厘定和严肃追究,两名时任副县长分别领到了相应的处分,整日挂在嘴边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有了清晰的现实注脚。
领导责任既非无限责任,亦非零责任,而是有着具体内容、时限和权力边界的有限责任。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官员们同时要将忠实履职、竭诚尽责贯穿任期始终。有些人或许认为,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领导干部只要发生职务变动,或升迁或调走,不再继续担任某个单位领导职务,就不再担负领导责任了。这种想法其实并不准确。不再继续履行领导责任,不等于对以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免责——只要在其任期内出现履责不力、疏于管理、怠于监督的情况,引发的恶劣后果哪怕再晚再迟,都要通过倒查责任链条,使其完整兑付责任。
身为领导却不负领导责任,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一些地方领导或对下属缺乏管理约束、对违纪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或持“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心态,只要求自己担任领导的这一时间段内平安无事,有了些许隐患苗头就捂掖压瞒,出了腐败案件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此领导责任,实际上是亵渎职责、贻误大事,助长不正之风和不法不规现象蔓延恶化。对于这种官场“好好先生”和“撞钟和尚”,决不能因其一时捂住盖住问题病灶就放弃事后追责。
建筑行业早已建立了建筑质量终身追责的机制。公共权力领域的决策和管理,其质量和绩效的长远影响不亚于一栋高楼或一座大桥等大型建筑工程,也要引入“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理念及质量追究机制,对“领导责任”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对履行不力者予以及时追责乃至终身追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贵州关岭两名副县长即便是转任履职其他工作岗位,仍要为自己分管期间分管领域内出现的大面积腐败担责,恰恰体现了责权相一致原则。这也让更多官员产生警醒:种什么花就结什么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重视不够、“一岗双责”落实不力,早晚要自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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