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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吃雪饼,运气会旺哦!”前不久,广西的谢先生因为吃了某雪饼而没有运气变旺,怒写了一封投诉举报函,并一夜之间火遍网络。很多人把这件事当笑话看,但最近,谢先生又“火”了,这一次,是因为之前的投诉举报函被公开,他成了网友取笑骚扰的对象。
谢先生看来是个较真的人。不过,第一次“吃雪饼没变旺”的较真,多被当作娱乐新闻来对待,而且在传播和分享的过程中,多数人未必注意到它其实来自一封投诉举报函。这直接导致了谢先生的第二次较真,由于信函落款处的署名和电话被公开传播,他的个人生活受到了“网络暴力”的侵害。显然,与第一次较真相比,第二次的主题更加突出一致、更能激发起人们的“共同隐忧”,即关于隐私泄露的端口,会不会也埋伏在我们的生活之中?
如今,隐私泄露可是社交场域炙手可热的话题。一个首要的问题即什么是隐私,讨论它可能学术论文才说得清。但这里的隐私是指投诉举报者的个人信息,是被明确归类和表态的公民权利。如今年新颁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明确:“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也指出:“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很多人会有疑问,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权有什么关系?在这里,重点不在于它是“投诉”还是“举报”,也不在于它是不是合规的举报材料、合乎法条的举报行为,而是在密闭的信封之下,在投向食药监局并得到反馈的过程中,举报函确实被拍照和传播了,举报人的信息也确凿地被泄露和分享了。这不禁令我们冒出一身冷汗,从写信者本人,到邮寄、接收、办理的多个环节,到底是哪里成为了“漏气口”?目前来看,这个问题还是有查证难度的。
更能唤起人们“共同隐忧”的地方在于,这仅仅是投向地方食药监局的一封投诉举报信,如果牵涉到向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会不会也存在这种“漏气”的可能呢?比起受理、办理环节的泄露,我们更愿意相信这是传递过程的无意为之。反过来说,这又能充分说明公众隐私意识、安全意识的薄弱,“不能私拆信件”可是一个常识,事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权利,容不得任何人的泄露和干扰,更别提公然进行传播和分享了。
在互联网传播的新语境下,对于隐私泄露源头的查实查证显然更难,但处理、追责的无力感,才是导致隐私意识缺位的先决条件。如果泄露隐私在日常生活中总是“零成本行为”,就会形成反向的“激励效果”:人们会频繁侵犯到他人的隐私,且以此为乐,长期下去就失去了对隐私边界的认识。因此,必须要从法律建设、处理果决的角度切入,以“伸手必被捉”来制约对于他人权利的触碰,并以此引导大众形成对隐私的再认识,强力明确“隐私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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