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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全市城管将全面推广“律师驻队”工作模式,年内实现“律师驻队”率达80%.请律师进驻执法队,即执法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派出专业律师常驻执法队,为执法队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开展普法教育,监督和规范执法,推进和落实处罚,协调部门配合等。(8月7日《长江日报》)
城管暴力执法不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形成了严重的冲突,彼此信任的消失,带来的是巨大的管理成本和治理负担。一方面城管的执法行为不被理解,“城管妖魔化”下的职业风险日益突出,打与被打、伤与被伤就会成为一把双刃剑。另一方面,城市的被管理者其实也是城市管理的最大参与者,因为情绪化而导致角色错位,不但未能成为最重要的参与者而是相反。若是没有广泛的社会支持,城市管理就会成为“少数人的重任”。
城市管理的秩序规范和良性互动,最终还得回到“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法治是最公平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化解治理矛盾的关键出路。执法者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建立执法公信并获得应有的管理权威,并在化解矛盾和纠纷中掌握主动,防止各种隐患的发生。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实施与落实,是解决人治短板的先决条件,若非如此,粗暴、简单和暴力化的城市管理模式,不但难以为继也将遗患无穷,甚至陷入越治越乱的境地。
深圳推行城管“律师驻队”工作模式有两大基础,一是有试点的成效作为基础,充分验证了这种模式的可行性。之前,深圳在南山区沙河街道进行了试点,在深圳最大的城中村——白石洲探索出“律师驻队”的执法模式,破解了城管执法的难题,使得城中村的“村容村貌”得以大幅改观。二是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与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就明确指出,要“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实在国外,行政决策的程序之中,纳入法律咨询和审查制度,或通过政府外包的形式购买法律服务,或组建专门的法律机构进行把关,对避免法律风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也好,抑或法律服务者也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以公正的身份居于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既可以为执法者提供法律服务,为他们依法执法进行法律把关,从专业上、技术上、程序上预防了违法行政的产生可能,至少像打砸式的野蛮执法将得到遏制;又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详细的法律说明和解释,从而让被管理者重拾对法治的信任。抛开了身份的歧视和偏见下的情绪冲动,那么“用法律说法”就有了坚实的保障。
程序的认同、执法的配合,根本上讲还是对法律的认可与遵循,当城市管理的各种主体,都回归到“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轨道上,那么离法治就更进了一步。城管“律师驻队”是法治的增量,更是法治的存量盘活。其实,社会治理的要实现嬗变,整个社会都要尊重并践行法治思维和模式,让其成为实现公共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助推器。城市管理作为时下群体矛盾最多,隐患最大的领域,若能实现执法方式的转变和行业生态的优化,那么实现整个社会的法治化则有了鲜活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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