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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城路”改名诉讼考验司法公正
符向军
//m.auribault.com 2016-02-04 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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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份,郑州“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引起热议。去年9月份,郑州市民朱广义等五人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改回原路名。今年2月2日,这起行政诉讼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未当庭判决。(2月3日《大河报》)

  由于是市民状告市政府,更由于“祭城”二字可上溯3500年的厚重历史,牵涉文化的传承与破坏,使得这起“民告官”诉讼世所瞩目。而法庭上,原告5位市民与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辩护人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五大争议焦点一一呈现,更为舆论所关注,期待司法裁判一锤定音,给出令人信服的公正答案。

  当事双方的五大争议焦点,包括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道路更名程序是否合法、改名是否需要征求意见、“祭城路”名称利弊、“祭”字是否生僻字等,各执己见,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尤其被告市政府“理直气壮”,不但否认原告主体资格,还极力辩护“祭城路”改名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不禁让人们对这起“民告官”官司并不看好。

  如此背景下,法院能否真正秉持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平等对待普通市民和强大的市政府,不偏不倚,既不为激昂“民意”所左右,也不仰“官”之鼻息,依法独立进行公正审判,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确保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的基础,也是司法能否赢得公信的关键。

  事实上,“祭城路”改名难谓依法有据。2013年8月15日通过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地名的更名,除非有这几种原因:“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而“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得更改。”显然,当地以“祭”字读音(zha)生僻、外来客商不习惯、不适宜招商引资以及“一路一名”等为由,将带有厚重历史承载的“祭城路”改名“平安大道”,难免有“媚商”嫌疑,显得轻率而缺乏说服力。

  而针对一些地方热衷于改老地名,去年5月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表示,要抓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慎重更名,不能“让群众看着一头雾水,也割断了地方文脉”。

  “祭城路”改名诉讼,通过在法庭上公开、激烈辩论,让各自意见充分表达,让双方争议更加明晰,凸显民与官在法庭上“平起平坐”,这本身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正义性质和法治的进步意义。但也要看到,在省以下垂直管理等的司法体制改革还未真正实现的当下,司法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司法难免“仰人鼻息”,司法地方化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也难以完全杜绝。因而,面对言辞凿凿、拒不认“错”的被告市政府,特别是“祭城路”改名“平安大道”已成既成事实,各项路标、门牌、规划等都已经变更,一旦推翻,不但会带来“二次折腾”,更重重“驳”了政府的脸面。法院如何摆脱各种束缚,不被法外因素所左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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