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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下”方可有效倒逼“有为”
曹显钰
//m.auribault.com 2016-02-03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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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三天,三则新闻引人关注:1月28日,《人民日报》报道,《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近半年,全国31个省区市执行《规定》共调整县处级以上干部584人;1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2015年中纪委给予10名中管干部 “断崖式”降级重处分;1月30日,《安徽日报》报道,我省去年底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从严治党,重在从严治吏。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干部管理制度加快探索发展,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制度与机制日益完善,但不容回避的是,推进领导干部“能下”尚未机制化、常态化,成为干部管理的一块“短板”。

  正常人都有上进心、事业心,从选择从政的那天起,基本没有不想“上”升的,“上”去后也没有想“下”降的。正如“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当上将军的也没有想回当士兵的。但是,人的能力有大小、品德有高下,任何时代,“上”者之中,有的能力不足难以作为,有的能力强却不作为、或乱作为,如此情形,“下”的却很少。

  “能上能下”本应是干部管理正常运行的“双车道”,“能上不能下”变成了“单行道”,原因何在?一方面,“论资排辈”具有丰厚的土壤,“不拘一格降人才”总是阻力重重,不是常态,导致一些事业心强、能力强的年轻人不得不 “熬着资历排队候升”;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制度性安排,领导干部一旦“上”去,即便能力不足、政绩平平,即便懒政怠政、尸位素餐,如果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般仍能“稳坐钓鱼台”,或平调,或继续升迁,而不会“下”去,既影响干部队伍的质量,又压抑干部队伍的活力。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和难点都在于解决“能下”的问题。从江西省委原常委赵智勇被连降七级降为科员、中央纪委给予10名中管干部“断崖式”处理,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施行,“能下”的个个案例、“能下”的制度建设,令人欣喜,但这才刚刚起步,要把这个试行的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最根本的要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快健全工作机制,实现“三管三严”。

  把“能下”的制度细化落地生根,长管长严。规定有了,细则不明,操作就不力。《规定》实施半年,31个省区市共调整“下”掉584人,这个数字既值得欣喜又不容乐观。目前,只有安徽、浙江等8个地方出台实施细则,三分之二以上省区市还没出台实施细则。各地应紧密结合实际,针对长期制约干部“下”的制度短板,加快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下”的情形程序、启动程序,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公开“下”的信息。 “下”是惩治问责,目的是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规定》重点解决如何“下”的问题,但绝不意味着“下”了以后就放任不管,还要制定“下”后的激励奖惩长效跟踪管理措施,对“下”后继续“不作为”“乱作为”者加大问责力度直至“淘汰”,对积极改正、表现优秀、成效明显者重新返“上”用起来,让其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激发干部队伍进入“活水”涌流的良性循环。

  把“能下”的主体责任锁定绑牢,真管真严。此次全国调整的584人中,河南调整厅级干部29人、浙江调整省管干部17人,引起关注。解决“能下”关键在制度,落实制度关键在“主体”,“主体”作用关键在以上率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要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当好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创新监督问责举措,真正把解决“能下”的主体锁定,把责任绑牢,把担当压实,把问责兑现,把奖励激活。对工作不力的,应严格追究党委、第一责任人及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为、乱为的“该下”者应依规严查,敢管敢严。 “能下”方可有效倒逼“有为”,工作岗位不同、工作性质不同,不为、乱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追究的方式也应不同,但必须做到敢管敢严。对理想信念动摇、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官不为等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发现一个调整一个;对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不依法行政、作风建设不力、干部选拔任用任人唯亲等不胜任的领导干部,必须发现一个问责一个,及时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公开处理,才能有效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突出问题,促进广大干部政治上忠诚守规矩、行政上守廉洁干净,思想上有信念、履职上有作为、尽责上有担当,树立起良好的用人导向,营造出清明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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